
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9.1 本章重点
■ 掌握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
■ 区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 重点掌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9.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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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2)解读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①监督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②监督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③监督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④监督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2)联系
①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总目标是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②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的监督主体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实际上还包括一般行政机关。而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③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在一定条件下同时进行更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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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①备案。行政法规发布后,应在30日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执法或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报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审查和撤销。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如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确实相抵触,有权予以撤销。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和撤销其认为不适当的规章的方式对地方政府规章进行监督。
(3)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相应渎职、失职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人民法院的监督
①主要监督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②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①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②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现其行政法制监督职能。
③人民检察院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及其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
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2)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4.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