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隣法政文集 (汉语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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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770B.C.—404 B.C.)及战国(403B.C.—221 B.C.)

(一)古史材料缺乏

凡是一个民族,经由原始社会,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国家,必定有它的一套法律制度在发生作用。因之所有民族的原始法律,都有它们的共同和类似之点。关于原始法律的研究,是社会学、民族学、法律哲学的,而不是法律学的课题。有些治中国法制史的,每每喜欢从“法”字、“律”字的研究开始,而去在《易经》、《说文》等书上去下功夫。这是以不适当的工具,从事于不必要的工作,做起来很勉强,结果并无价值。譬如为研究孔子而考证到“孔”字的来源和涵义,这是研究“孔”字这个字,而不是研究“孔子”这个人。

凡谈中国古法律的,必定谈到书经中的吕刑(吕侯是周穆王的司寇“作吕刑”951 B.C.?)。《书经》是否为汉人伪造,姑且不论;即使我们认定吕刑是西周的文字,但是除了“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二百”等几个笼统的数目字,和“五辞”、“五刑”、“五罚”、“五过”等几个“五”字起头的名词以外,它并没有什么有关法律的内容。我们看看罗马的十二铜表法(450 B.C.?)它们包涵者多么丰富的法律材料!但是因为自从汉魏以来,凡是讨论法律的人,在写文章的时候,总是欢喜用引它一两句,以饰词藻,因之遂享有大名。实则吕刑对于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过多大的影响。后汉的陈宠,曾经一度打算根据吕刑的“三十”之数,删减当时的刑名(94 A.D.),但也不过只是一个数目字的问题罢了(见《后汉书·陈宠传》)。本来没有法律性的东西,怎么能发生法律上的作用呢?此外还有春秋时郑国子产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538 B.C.),晋国赵鞅的“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513 B.C.),也是法制史课本上常见的项目。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51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但是除去举出来当时知识分子中有力人物(叔向、孔子)之不以为然,而间接的说明了当时一般风气之不看重成文法。希腊:都拉科(Draco)公布的法典,在621 B.C.,索伦(Solon)的修改,在594 B.C.,罗马派考察团到希腊学习法律,在454 B.C.,公布十二表法,在450 B.C.,都是看重成文法的例子。此外在法制法理方面,它们并没有供给我们任何一点具体的知识。

(二)战国的法家思想

战国时的“法家”——《汉书·艺文志》所称的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之外,后人又加上管子和尹文子——在中国思想史上,久矣夫不为正统派学者所推崇,而在最近三四十年来,却甚为时髦,在许多法制史书上,都占着重要的篇幅。但此中有好几个误解存在,我们不能不予以辨正。

1.所谓“法家”,并不包括李悝。李悝是魏文侯的老师,造的《法经》六篇(约400 B.C.),后来商鞅传之于秦,萧何用之于汉,从此两千四百年的中国法律,再也脱离不了他的系统。称李悝为中国法律之祖,实在一点也不夸大。不过李悝的法经,除去一部分内容,寄生在后来的法典中,它本身久已失传。黄奭的汉学堂丛书,收有李子《法经》六篇,全是以唐律改窜,有“天尊”、“佛像”、“道士”、“女冠”等名辞。我们所见的伪造的古书,未有幼稚的如此可笑者。所以后人所称的法家,李悝并不能被包括在内。而李悝对于中国法律的关系,也就并不代表法家对于中国法律的关系。此其一。

2.法家乃政治家而非法律家。这些法家的著作,其全部的内容,无不是在说明如何取得国王的信任,如何把国家弄得安定富强,如何治国第一必须重用法律,而不是对一些实质的法律问题例如罗马法很早就讨论到“法律和公平”、“公法和私法”、“自然法”,“债权”、“婚姻”、“继承”、“诉讼程序”等问题。,有若何深刻的探讨。他们是一群政治家,法律哲学家,而不是法律家;至少他们的书,是讲权术的政治学,间或略带一点法律哲学,而不是法律学。“法家”(Legists)并不就是“法律家”(Jurists)。喜欢听弹钢琴的人,不一定就是会弹钢琴的人。就使他描写钢琴如何好听,也并不就是在讲说钢琴如何弹法。此其二。

3.法家理论,有许多与儒家相同。法家特别注重法律,所以对于法律的讨论也比较多。有些学者,曾经举出好几点,认为是他们的特殊见解。实则儒家们的法律见解,有许多和他们是相同的。

(1)法宜公布。韩非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君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遇民”。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然而这就是孟子所强调的“明其政刑”的“明”(《公孙丑》)。

(2)法重综合名实。韩非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5页。然而“正名”之重要,正是孔子所最强调的一点,而曾经明白地指出“名不正则……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

(3)法宜客观。韩非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管子:“为人君者,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6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可是孟子也说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和“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离娄》)。也都是说明了法律之不宜主观。

(4)法宜进化。韩非子:“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商君:“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然而孔子号称圣之“时”者:“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卫灵公》),正说明他不是死守一个时代的成规。所以有时候他固然违众从礼,有时候他却肯舍礼从众(《子罕》),儒家并不是不讲进化的。

此外还有人说到法家认为任法可以无为而治,如管子所说“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7页。;和法家认为法律有最高效率,如李斯所说“罪轻督深……民不敢犯”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但这都是他们形容法律作用的夸大,而不是他们对于法律内容的主张,我们无须加以讨论。

但是法家对于法律的理论,有一点十分值得我们的注意,即法律的平等性是也。如韩非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商君:“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策,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管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这是法家和儒家讲法律最不相同的地方。从法律思想的进化观之,不能不说是比儒家法律观念高明的一点。此外他们还说明法律应当一致:韩非子,“法莫如一而故”;应当安定:韩非子,“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应当有高度的强制性:商君,“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管子,“宪法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也都比儒家们说的更为透彻。

4.法家和儒家的分野,在礼和法的关系。我们详读法家各书,可以看出来,他们和儒家的真正分别,完全在他们对于“礼”和“法”二者的看法。原来法家之不是不注重礼,和儒家之不是不注重法,正是一样。管子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牧民》),商君说:“贤者更礼”(《史记商君传》)。这是法家之说到“礼”。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又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刑”(《里仁》);又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子张》)。孟子说:“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国之所存者幸也”(《离娄》);又说:“入则无法家拂士,国恒亡”(《告子》)。可见儒家更是常常谈到“法”。

但是把礼和法二者并列起来,而比较其对于国家的作用,则儒法两家的见解,大相径庭。儒家认为治国之道,应当以礼教为主,而以法律为辅,而法律的任务,只是来辅助礼教的。所以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就是这个道理。唐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名例疏》);说得更为清楚。而法家则和此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要治国,最好莫过于用法律,用德礼是无用的。所以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明法》),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大道上》);韩非子说:“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他甚至于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解老》),其持论的极端到何等程度!至于谈到法律的实质,则两家的理论,相去更为辽远。儒家认为法之所以为法,就是因为它是德礼之辅。就是说:凡是法之所禁,一定是礼之所不容,凡是礼之所许,也一定是法之所不禁。所以大戴礼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以然之后”(《礼察》)。后来汉人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宋人说:“刑为礼之表”(唐律释文序),这都是以礼教说明法律的论调。而法家的理论,则认为法律本身即有其独立的,内在的价值(Intrinsic value),而不须要从别的价值方面来取得其存在的理由。他们说,“法”就是法,根本不须要问什么礼不礼。所以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管子说:“生法者君,守法者臣”(《任法》),说得何等简捷了当。而慎子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群书治要》),更是一种最彻底的形式论(Formalistic Law Theory),和现在最摩登的形式论者的口吻,简直没有两样。

5.法家后来“中断”的原因。战国法家的成就,到了商鞅、李斯,先后相秦,吞噬诸侯,囊括四海,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阶段。但秦虽强盛,不数十年而亡,商李二人,亦皆不得善终。汉兴之后,认为秦室之亡,亡于用法之弊,所以到了武帝,极力表彰六经,而罢黜百家,民间因之不敢也不再有人喜欢去学法家的理论。此其一。秦汉以后,中国长时间的成了统一的局面,再没有许多争强夺霸的诸侯。读书人虽不无战国法家的雄心,但是再没有游说诸侯的机会,因之也不敢再作法家的论调,所以也没有这一类型的著作。此其二。汉室推重儒家,固然因为儒家的理论,一部分颇合帝室的胃口。但是儒家的伦理和哲学,也实在是适合于匮乏经济下的中国农业社会最近几年有不少社会学者,对这一点有很有价值的理论。,所以能十分深入人心。而儒教的法律观和法家的形式法律论是不能相容的。儒教得势,法家自然不能抬头。此其三。法家的法律理论,因为把法看得高出一切(Supremacy of Law),所以必然要走上形式主义的途径。而形式主义的法律论,是一个没有血肉的骨头架子,本身也说不过儒家的礼教法律论。此其四。虽然如此,但是法家的政治理论,毕竟有它的一部分真理存在,所以法家的精神,也一直继续不断的在影响着后世。我们举几个最显著的人物来说,三国的曹操、诸葛亮,宋朝的王安石,明朝的张居正,这全都是百分之百的法家。不过因为传统风气的关系,法家的名称不太好听,所以他们都不肯自称为法家罢了。但是我们却不可因此而忽略了这一个重要的事实。此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