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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勿”说在法治时代的意义

按现代为法治时代,一切行为皆以合法或不合法作为评断的准则,与“四勿”说所讲求的以礼为教并不相同。然而细加探究,就可发现礼、法其实有其相通之处,即两者皆兼具有指导及节制的作用,只不过礼的指导作用大而节制作用小,法则刚好相反。

举例而言,“四勿”说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即在告诉我们所行所为必须依循于礼,其作用乃偏向于指导。至如孔子所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宋]朱熹:《论语集注》,见《四书章句集注》,138页。即明白指出恭、慎、勇、直等美德如果没有礼的约束,将会造成劳、葸、乱、绞等的弊害,此处所指礼的作用即偏向于节制。但一般人之所行所为能否遵循礼的指导,并接受礼的节制而不造成弊害,并无法获得保证,亦即礼实际上是缺乏强制力的。至于法则不然,法固然强调对于人民权益的保障,带有指导意味;但是在民法、刑法当中,却充斥着多如牛毛的各种禁制或处罚的规定,在公权力的介入之下,或使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或剥夺人身的自由,甚至危害到生命的维系,亦即法带有很大的强制性。

正由于礼、法兼具有指导及节制的作用,但却各有所偏重,则如能相互配合为用,正好可以调剂对方的不足,而发挥补偏救弊的功能。是故以礼为教的“四勿”说在现今的法治时代,仍有其重大的意义,兹就所见分述之如下:

(一)防患未然,以收正本清源之效

前已述及,礼重在指导作用,而因缺乏强制力以致节制作用较弱;法则带有很大的强制性,指导作用虽较不明显,但能充分发挥节制作用。指导偏向主动,重在事前的预为防范;节制则属被动,偏于事后的惩处补救。《汉书·贾谊传》即引贾谊上汉文帝之疏曰: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清]王先谦补注:《汉书·贾谊传》,1076页,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光绪庚子春日长沙王氏校刊《汉书补注》。王先谦补注曰:“生,闽本作‘用’。”


司马迁在其《史记·太史公自序》中也有相同的看法,曰:


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汉]司马迁著,[唐]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1353页,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清乾隆武英殿刊本。


一在事前,一在事后,但在事前者因缺乏强制力,而且费时较久,故“所为生难知”“所为禁者难知”,效用难以显现;在事后者则具有很大的强制力,而且可以立竿见影,故“所用易见”“所为用者易见”,成效明显。如纯就效果而论,在事前者确实远远不如在事后者,可是贾谊在其所上之疏又强调说:


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辠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汉]班固著,[唐]颜师古注,[清]王先谦补注:《汉书》,1076页。


所谓“禁于将然之前”“禁未然之前”“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所指皆为在本源上即预作防范,以避免罪恶或祸患的发生。能如此正本清源就不必于事后亡羊补牢,是故《周易·既济》大象曰:


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唐]王弼,[魏]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136页,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嘉庆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学开雕《重刊宋本周易注疏附校勘记》。


按《既济》卦象为,离下坎上,离为火,在下;坎为水,在上。水在火上,炊煮之象,水火相交而各当其用,代表事情已经成功。然而祸常发于所忽之中,而乱常起于不足疑之事,因此“时当既济,唯虑患害之生,故思患豫防,使不至于患也。自古天下既济而致祸乱者,盖不能思患而豫防也。”[宋]程颐:《易程传》,278页,台北,世界书局,1979。思患而豫(预)防之,此即礼教之功用也。

(二)操之在己,具有主动积极精神

在“四勿”说所出的《论语·颜渊》“颜渊问仁”章中,颜渊问仁,孔子以“克己复礼”答之,并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两度提到了“己”,等到颜渊请问其目,孔子即以“四勿”答之,可以推知“四勿”的关键乃在于“己”。是故何晏《论语集解》于“为仁由己”下引孔安国曰:


行善在己,不在人也。[清]刘宝楠:《论语正义》,见《新编诸子集成》,第一册,262页。


刘宝楠《论语正义》则于孔子提出“四勿”之说下引申道:


视、听、言、动,皆在己不在人,故为仁由己,不由人也。[清]刘宝楠:《论语正义》,见《新编诸子集成》,第一册,262页。


所谓“在己不在人”,即能发自内心,自觉的遵循礼的规范,而非依靠外在力量的制约而勉强为之。既然操之在己,而能发挥主动积极的精神,其效果当然比因被动而不得不然良好许多。故《论语·为政》记载: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宋]朱熹:《论语集注》,见《四书章句集注》,70页。


《礼记·缁衣》也有类似的记载:


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遯心。”[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缁衣》,927页。


出于主动而乐意为之,自然能“有耻且格”“有格心”;迫于被动而心不甘情不愿的去做,势必“免而无耻”“有遯心”。是故贾谊于上汉文帝之疏中总结道:


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至也。[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清]王先谦补注:《汉书》,1076~1077页。


操之于己,能自动自发,与操之在人,不得已而为之,效果迥异。可见以礼为教自有其使民日迁于善而不自知,驯至发挥移风易俗的莫大功用,允宜为我们所格外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