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区精神病学基础知识
一、精神疾病的病因
掌握一定的精神病学知识,是社区心理医生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所必备的条件。首先介绍一些精神疾病的基本概念。
众所周知,人类具有心理活动的功能,即能够对各种客观事物产生相应的反应,如感知气候的冷暖,记忆经历过的事情,有喜、怒、哀、乐等各种情绪体验,能思考问题,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等,这就是心理活动,也称为精神活动。
精神疾病是指在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与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一类疾病。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受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个体功能状态的影响,所以病理状态下表现出的精神症状也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加之现有科研手段的有限性,所以对人类正常与病理的精神世界的探索还非常粗浅。本章从精神疾病的病因、诊断分类与症状学三个方面介绍一些基本知识,使大家对精神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其中精神疾病的症状学对于初学者最为重要。
精神病的发病原因是什么?这是人们经常向专业人员提出众多问题中的一个。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是多方面而又复杂的问题。有人说精神病是“思想病”,是由“心胸狭隘”“受刺激”引起的,或认为是“遗传”所致。其实,这些说法都不够确切。半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对精神病的病因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性研究,但对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仍然未能充分阐明。现代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精神疾病与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有关,生物学因素是基础,心理、社会因素则是致病的条件,它们共同作用导致精神障碍的发生。在某一个患者身上,在某些疾病的发病中,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需要具体分析。精神疾病的发病因素主要有如下这些方面。
(一)生物学因素
1.遗传因素
精神障碍与遗传因素之间的关系日益成为当今科学研究的前沿课题和焦点。资料表明,许多精神障碍患者家族中精神障碍的患病率较一般人群要高,与患者血缘关系越近,发病率越高。一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甚至某些神经症的发生,与遗传因素有肯定的关系,它属于一种多基因遗传方式,多种致病基因没有哪一个起决定性作用,都只起微弱的致病作用,遗传者表现的只是一种患病倾向或患病素质。这种多基因遗传所致的患病倾向(又称遗传度)越高,受环境因素影响就越小,就越易患病,如高于正常者的60%则可认为有遗传倾向,精神分裂症的遗传度一般认为在70%左右。
2.躯体因素
急性、慢性躯体感染和颅内感染,或者一些脏器、内分泌、代谢、营养、结缔组织和血液系统等疾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脑功能,或者出现脑器质性病变,如肝性脑病、肺性脑病、肾性脑病、脑膜炎等,均可导致精神障碍。
3.理化因素
颅脑外伤引起脑组织损伤,也可导致短暂的或迟发而持久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如镇静药、催眠药、鸦片类物质的应用,有毒物质如一氧化碳、农药的接触与使用均可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导致精神障碍。特别是应用鸦片类物质如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导致的精神障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有升高的趋势,需要重视。
4.其他生物学因素
性别、年龄与精神疾病的发生均有密切关系。某些精神疾病男女性别比例差异明显,如:酒瘾、反社会人格等好发于男性;而抑郁症、癔症等则女性发病率较高。不同年龄可发生不同的精神疾病,某些精神疾病在不同年龄发病率也不同。某些儿童期发生的精神疾病如多动症成年后可能好转;某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好发于青年期,儿童期与老年期首发者少见。脑动脉硬化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则多发于中老年期。
(二)社会心理学因素
1.精神应激因素
精神应激因素通常是指生活中某些事件引起个体精神紧张和感到难以应付而造成的心理压力。精神应激可以对精神疾病起直接的致病作用,如某些强烈的精神刺激如地震、火灾、战争、亲人突然死亡等,可能引起反应性精神障碍或某些神经症如癔症发作;有时精神应激在疾病的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很小,至多是诱发因素,疾病的发生主要以生物学因素为主,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等功能性精神病。两端之间则为神经症、心身疾病等,这些疾病的发生与精神应激、行为方式有密切关系,但又与个体的性格与素质密切相关。
2.社会因素
自然环境(如污染、噪音、生存空间过小)、社会环境(社会动荡、社会大的变革、紧张的人际关系)、移民(尤其是移民到另一个国家)等,都可能增加精神压力,诱发精神疾病。不同的文化环境,亚文化群体的风俗、信仰、习惯也都可能影响人的精神活动而诱发疾病或使发生的精神疾病打上文化的烙印。如某些精神疾病只见于某些特定的民族、文化或地域之中,例如冰神附体见于日本冲绳岛、蒙古的比伦奇、加拿大等地区;恐缩症、拉塔病多见于东南亚国家。又如来自城市的患者,妄想、幻觉的内容常与电波、电子、卫星等现代生活的内容有关;来自农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妄想与幻觉的内容多简单、贫乏,常与迷信内容有关。
3.个性因素
个性是先天的禀赋素质和后天环境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现代研究认为,病前的性格特征与精神疾病的发生密切相关,不同性格特征的个体会患不同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大多病前具有分裂样性格,表现为孤僻少友,生活缺少动力,缺少热情或情感冷淡,不仅自己难以体验到快乐,对他人亦缺少关心,过分敏感,怪癖,趋向白日梦,缺少进取心等。而具有强迫性格的人,表现为做事犹豫不决,按部就班,求全完美,事后反复检查,穷思竭虑,对己过于克制,过分关注等。
简言之,生物学因素和心理社会因素,即内因与外因在精神疾病的发生中共同发挥决定性作用。但两者的作用并非平分秋色,在不同的精神疾病中,不同的致病因素所起作用大小不同。而且,许多精神疾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精神病性症状
(一)精神病性症状的概述
精神活动是大脑生理功能的具体表现,当大脑功能出现异常时,临床表现为异常的精神活动,精神病性症状是异常的精神活动,但异常的精神活动不完全等于精神病性症状。
为了判定某一种精神活动是否正常,一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1)纵向比较,即与其过去一贯表现相比较,是否一致?
(2)横向比较,即与大多数正常人的精神状态相比较,是否一致?
(3)还要分析这种现象是否由客观原因造成。
(4)精神病性症状的判断必须与患者的过去、现在进行比较,并结合其处境、症状的频度、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能否发现患者的精神症状,特别是某些隐蔽的症状常取决于医患关系及检查技巧。
异常的精神活动通过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现出来(即精神疾病的临床表现),称之为精神症状。研究精神症状科学称为症状学,症状学又称现象学或精神病理学。
人们对精神病性症状认识的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19世纪个别症状阶段,人们认识的精神症状只是一个个的个别症状。
(2)第二阶段:20世纪初症候群或综合征阶段,有些精神症状常常一起出现,或成群出现。
(3)第三阶段:精神疾病分类阶段,以某些精神症状或症候群来划分某种精神疾病,创始人克雷培林。
(4)第四阶段:诊断学或精神病理学阶段,将精神症状按诊断或精神病理学归类,如Bleuler创造了精神病分裂症的4A症状。
每一个精神病性症状均有以下特点:
(1)症状的出现不受病人意识的控制;
(2)症状一旦出现,难以通过转移令其消失;
(3)症状的内容与周围客观环境不相称;
(4)症状会给病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损害。
精神病性症状检查的方法主要通过交谈和观察。在检查中第一,应确定是否存在精神病性症状,且确定存在哪些症状;第二,应了解症状的强度、持续时间的长短,评定其严重程度;第三,应善于分析各症状之间的关系,确定哪些症状是原发的,与病因直接有关,具有诊断价值,哪些症状是继发的,有可能与原发症状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应重视各症状之间的鉴别,将减少疾病的误诊;第五,应学会分析和探讨各种症状发生的可能诱因或影响因素,包括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因素,以利于治疗和消除症状。
精神病性症状的表现受到以下因素影响:
(1)个体因素。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躯体状况以及人格特征均可使某一症状表现有不典型之处。
(2)环境因素。如个人的生活经历、目前的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都可能影响病人的症状表现。
(二)常见精神病性症状
1.感知觉障碍
(1)感觉障碍:感觉是客观刺激作用于感觉器官所产生的对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如形状、颜色、温度等。常见的有感觉过敏、感觉减退、内感性不适(体感异常),多见于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和癔症。
(2)知觉障碍:知觉是外界刺激作用于感官时人脑对外界事物的整体反映。包括:①错觉:对客观事物错误的感受,常见有错视、错听;②幻觉:没有相应的客观刺激作用于感官而出现的虚幻知觉,按不同的感官可分为幻听、幻视、幻味、幻嗅、幻触和内脏性幻觉。意识清晰时出现幻觉一般是精神疾病的征象。
2.思维障碍: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和概括的反映,是人类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由感知获得的材料,经过大脑分析、比较、抽象和概括而形成概念,在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思维障碍主要包括思维形式障碍和思维内容障碍。
思维形式障碍包括联想障碍及思维逻辑障碍。
(1)联想障碍:联想是大脑由一个概念而引起其他相关概念的心理活动。联想障碍可表现在联想的速度、数量、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如①思维迟缓:联想受到抑制,速度减慢、数量减少,表现为言语缓慢、反应迟缓,见于抑郁症;②思维中断:在意识清醒、又无外界干扰时,思维过程突然中断,表现为说话时突然停止言语,经片刻后却以新的话题内容重新开始,患者无法自控或解释,多见于精神分裂症;③思维奔逸:指联想速度加快、数量增多和转换速度快。表现为思潮澎湃、浮想联翩,患者讲话时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思维内容随环境的变换而改变,且内在联系极简单,缺乏深思,给人信口开河的感觉,或音韵联想、字义联想,多见于躁狂症;④思维贫乏:联想数量减少,词汇贫乏,病人沉默寡言,谈话言语简单空洞,见于精神分裂症或脑器质性精神障碍;⑤病理性赘述:思维进程停滞、迂回曲折,说话啰唆和主次不分,在细节问题上过分详尽地描述,半天讲不到主题上,见于器质性、老年性及癫痫性精神障碍;⑥强迫思维:某一概念在病人脑中反复出现,病人明知不对,但又无法摆脱,还可伴有强迫行为,如反复洗手、洗衣、反复检查是否关门、上锁,多见于强迫症。
(2)思维逻辑障碍:思维逻辑是指思维过程的规律性。常见的障碍有:①思维松弛:或称思维散漫,思维过程缺乏目的性、逻辑性和连贯性,表现为整段话前后联系松散,缺乏主题,以致难以理解;②思维破裂: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其思维内容之间缺乏内在联系,严重时语不成句,仅是一些无关词汇的堆积;③象征性思维:以无关的具体概念来代表某一抽象概念,只有病人自己理解,如病人反穿衣服,表示自己“表里如一”; ④语词新作:指患者自创一些文字、语言、图形、符号并赋予特殊意义,或对常用普通词语赋予新概念,有时把无关的概念或词拼凑创成新词,以代表某种新的意义,其含义往往只有患者才能知道,或连其本人也不能说明;⑤逻辑倒错性思维:推理缺乏逻辑性,既无前提也无根据,或因果倒置、离奇古怪,不可理解,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
思维内容障碍主要表现为妄想。妄想是缺乏事实根据、与病人身份和处境不符而病人坚信不疑、难以说服纠正的一种病态信念。临床按妄想的内容归类,常见有:
(1)被害妄想:最常见。病人坚信自己被监视、跟踪、打击和陷害,病人受妄想的支配可采取拒食、逃跑、自伤和伤人行为。
(2)关系妄想:病人将环境中一些与他无关的现象都认为与他有关。常与被害妄想交织在一起。
(3)罪恶妄想:病人毫无根据地坚信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或不可饶恕的罪行,应该受严厉的惩罚,甚至死有余辜。病人常因之而绝食甚至自杀。
(4)物理影响妄想:病人认为自己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均受到外界某种力量(如无线电波、雷达、超声波、X线等)的控制而不能自主。
(5)夸大妄想:病人坚信自己有非凡的才智、高贵的地位和强大的权势,有很多财富和创造发明,或是名人的后裔。
(6)疑病妄想:病人毫无根据地坚信自己患有躯体疾病甚至不治之症,如“内脏烂了”等,虽经各种仪器检查予以否定,亦不能改变其信念。
(7)嫉妒妄想:患者坚信配偶对自己不忠贞或另有新欢,因而经常跟踪监视配偶的日常活动。
(8)钟情妄想:患者坚信自己被某异性所钟爱,因而无端纠缠,虽遭对方严词拒绝也毫不置疑,反而认为是对方在考验自己对爱情是否忠诚。
(9)被洞悉感:又称内心被揭露。患者认为自己的内心秘密,未经语言表达已被周围的人所洞悉和掌握,都在议论其隐私,因而感到特别愤恨和焦虑。
3.注意障碍
注意是指精神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
(1)注意增强:主动注意增强。如有妄想的病人特别注意与他妄想内容有关的对象;有疑病妄想者过分关注自己身体的细微变化。
(2)注意减退:主动和被动注意的兴奋性均下降。常易引起记忆障碍,见于神经衰弱等。
(3)注意涣散:主动注意不稳定和不易集中。见于神经衰弱。
(4)注意转移:主要是主动注意的稳定性下降,不能持久,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而不停地更换注意的对象。见于躁狂症。
4.记忆障碍
记忆是大脑对既往事物或经验的再现。常见的记忆障碍有记忆增强、记忆减退、遗忘、记忆错误(虚构和错构)。见于神经衰弱、躁狂症、脑器质性和中毒性精神障碍。
5.智能障碍
智能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精神活动的功能。主要是指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获得的知识、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智能障碍主要表现为精神发育迟滞和痴呆。
6.情感障碍
情感是指患者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和相应的内心体验,表现为喜、怒、哀、乐等情感反应。常见的情感障碍有:
(1)情感高涨: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病态喜悦,与环境不相符。病人自我感觉良好且有较强的感染力,易引起周围人的共鸣。见于躁狂状态。
(2)情感低落:患者心境苦闷、情绪低沉、愁眉不展、悲观绝望,常有消极自杀意念。见于抑郁症。
(3)情感淡漠:患者对家人、亲友和周围事物漠不关心,表情冷淡呆板,内心体验贫乏。见于精神分裂症。
(4)情感倒错:患者情感反应与外界环境极不协调,甚至相反。如听到令人高兴的事反而表现悲伤,叙说自己遭受迫害时却面呈喜悦。见于精神分裂症。
(5)易激惹性:表现为极易因小事而激动发怒,一般较短暂。见于神经症、偏执型精神病。
(6)焦虑:患者在缺乏客观原因的情况下,产生紧张不安情绪,伴有心悸、胸闷、出汗、颤抖、尿频等自主神经症状。见于焦虑症。
7.意志障碍
意志指人们为达到预定目的所采取的自觉行动。
(1)意志增强:患者出于病态的目的动机,表现出顽强的意志并为之终日忙碌。如受被害妄想支配而反复到处告状。见于精神分裂症。
(2)意志减退:对周围一切事物缺乏兴趣,不愿活动,甚至整日呆坐或卧床不起。见于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
(3)意志缺乏:患者对所有活动都缺乏动机和要求,个人生活极端懒散,行为孤僻、退缩,甚至对食物、性、自卫等本能要求也丧失。常与思维贫乏、情感淡漠同时出现。多见于精神分裂症晚期。
8.动作与行为障碍
简单的随意和不随意行动称为动作。有动机、有目的而进行的复杂随意运动称为行为。动作行为障碍又称为精神运动性障碍。
(1)精神运动性兴奋:表现为言语和动作显著增多。言语和动作增多与外界环境相一致,见于躁狂症;如与环境不协调,行为杂乱或刻板单调,无目的性,见于精神分裂症。
(2)精神运动性抑制:指语言与动作迟缓或减少,见于精神分裂症紧张型。常见有木僵、蜡样屈曲、违拗症等。
9.意识障碍
意识是指人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状态的识别能力及清晰程度。意识障碍可以表现为意识清晰度降低如嗜睡、昏睡、昏迷。
10.自知力缺乏
自知力指患者对自身精神疾病的认识、判断能力。精神病患者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自知力丧失,常否认自己有病,拒绝诊治。当病情好转时,自知力恢复。自知力可作为判断病情和疗效的一项指标。
三、常见精神疾病的分类和诊断
(一)精神疾病的分类
1.概述
大多数精神疾病的发生尚未找到明确的主要原因,其中既有遗传与素质因素作为远因或素质性因素,又有生物性或社会、心理因素作为近因或促发因素,以及当时削弱了的功能状态或诱发因素。这是由大脑本身的复杂性和外界环境的复杂性两方面决定的。这决定了精神疾病分类不同于其他临床疾病。近20年来,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制定,是精神病学领域中重大进展之一,它极大促进了学派间的相互沟通,改善了诊断不一致的问题。作为定势的诊断工具,诊断标准不仅用于有关的科研,也广泛用于临床实践,在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病理生理和病理心理机制和心理因素对各种躯体疾病的影响,以及新药研制,临床评估和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个合理而又统一的分类,对临床诊断治疗、科研、教学、开展社会防治,做好卫生统计和医疗行政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几个常用术语:
命名法:分类层次的最低层为病型,如精神分裂症的紧张型;上一层是病种,如精神分裂症;再上一层是病类,如器质性精神病。
分类:将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根据已拟订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
目的: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特点和种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成系统。
意义:彼此间相互交流,合理的治疗和预防及预测疾病的转归。
2.精神疾病分类的基轴
(1)疾病分类的基轴有多种,如病因、解剖部位、病变性质、症状特点、处理手段、病程预后等。精神障碍多数病因与发病机制不明,缺乏实验室诊断手段,加上学派众多,观点不一,较难形成统一的分类和诊断标准。
(2)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与分类,是医学各科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整个精神障碍的分类和诊断不能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
(3)目前分类的基轴主要根据症状表现。
(4)最重要的病因学分类,是将全部精神障碍划分为器质性的与功能性的;最重要的症状学分类,是将精神障碍分为精神病性与神经症性。
3.诊断与分类原则
病因学诊断与分类方向:
(1)系指疾病都按病因进行诊断与分类。在精神病学中,病因已明的外源性精神病,即由感染、中毒、脑外伤、脑瘤、脑血管疾病、脑变性病、内分泌疾病及其他躯体疾患所致之精神障碍,基本上可按病因学方向进行分类,但它们在专科临床所诊断的病例中,只占10%左右。
(2)特点:虽然症状可以经常发展变化,病因诊断始终不变。病因性诊断保持不变,有利于研究发病机制,概括不同的症状表现,病程,预后,加深对疾病本质的认识。
病因性诊断保持不变,有利于探索针对病因的治疗方法,有利于长期随访观察。
症状学诊断与分类方向:
精神疾病中有90%病因未明,只能主要按临床症状表现,结合病程与预后来进行症状学分类。但依据症状诊断只能说明疾病当时所处的状态,如果症状改变,特别是主要症状改变,诊断可能随之改变。而且,相同诊断不可避免包括了病因不同而症状相似的各种性质的疾病。但症状学分类有利于对症治疗。
特点:将症状相同的病例集中在一起,不论病因是否相同,根据共同的主要症状命名,建立诊断。诊断只说明疾病当时所处的状态,在病程中随着主要症状的变换,诊断亦随之改变。同一病因诊断的疾病,因不同的症候群出现,可以分解成为几个互不相关的症状学诊断。症状学诊断有利于对症治疗,如抗抑郁药物治疗各种病因的抑郁性障碍。
最重要的病因学分类,是将全部精神障碍划分为器质性的与功能性的;最重要的症状学分类,是将精神障碍分为精神病性与神经症性。彻底的病因学分类系统,无法处理一大组病因不明的疾病,必须以症状学分类为辅助工具;而症状学分类系统也继续保留了一些病因学的分类,都难于自始至终使用唯一标准的分类学原则。
(二)精神疾病的诊断
取得完整准确的资料是获得正确诊断的基础,此外还必须有正确的分析和思维,一般的诊断原则是:对于具体病理,首先,应考虑躯体疾病有无,注意删除器质性原因;其次,在诊断范围上,进行由广到窄的分析和鉴别,如先确定是精神病还是神经症,在精神病中,先鉴别是器质性还是功能性精神病,然后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临床症状、病程规律等来进行疾病单元的分类;最后,要优先考虑常见病、多发病,然后才考虑罕见病。
1.诊断流程
在诊断过程中要根据等级诊断:
(1)首先确定患者是否有器质性因素,只有排除了器质性问题,才考虑“功能”性精神障碍。
(2)在诊断“功能”性精神障碍的过程中,要考虑是精神病性(有幻觉,妄想,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等)的,还是非精神病性的(神经症性,没有上述重性精神病的特征)。
(3)同时还要考虑人格因素和心理应激因素与疾病的关系。
由于大部分精神障碍无确切的客观指标作为诊断依据,不同的医师对不同的疾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有了统一的分类并不等于彼此间诊断一致。诊断一致性不高一直是限制功能性精神病研究的重要因素。如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有的医生按照E.Bleuler提出的4A症状,即联想障碍、情感淡漠、矛盾意向、孤独等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依据,显然依此标准诊断精神分裂症是很重视阴性症状的,但这4个症状中究竟要出现几个才可确诊一直没有一致的认识;而另一些医生很少考虑阴性症状的诊断价值,强调Schneider首级症状或阳性症状对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意义。
2.精神疾病诊断的相关概念
诊断标准:将不同疾病的症状表现按照不同的组合形式,以条理化形式列出的一种标准化的条目。当代精神病学要求每一诊断类别分别有描述性的诊断标准,以便于交流医疗经验,便于教学和科学研究。一般地说,精神障碍每一类别的诊断需包括以下3个标准:
(1)症状标准:必备指标和伴随指标
(2)严重程度标准:①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②精神功能受损的程度;③自知力受损的程度;④精神痛苦的强烈程度。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可从这4个方面加以评定。一般来说,社会功能的评定比精神功能的评定更为重要。对于多数精神障碍的诊断,这两者只要评定社会功能也就够了。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却必须评定精神功能才不至于漏诊。如退休男人的痴呆,由于患者没有工作学习任务,也不承担任何家务,甚至个人生活多年来一直受到配偶无微不至的照料,社会功能受害程度的评定可能很困难,这就必须评定患者的记忆,理解,判断等精神功能才不至于漏诊。最后两项有时隐藏在症状标准内。如妄想这个症状本身就包含自知力丧失,神经症性情绪障碍,如烦恼,必须患者感到精神痛苦且难以摆脱才能视为症状。
(3)病程标准:不包括症状轻微的前驱期。如,精神分裂症规定的3个月,躁狂发作规定的1个星期,抑郁发作规定的2个星期,都是从符合症状标准或严重程度标准的时候开始计算。
3.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神经症与精神病(轻性与重性精神障碍)的相关问题。
(1)神经症包括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等一组疾病。它们的特点是:①主要症状基本上都是主观感觉方面的,功能性的,是完全可逆的。没有严重而持久的精神失常;②有自知力,迫切要求治疗。但无论在体格检查还是神经系统检查方面,均无相应阳性发现;③社会适应能力较好。
(2)精神病患者的特点:①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各个心理过程均可出现较持久的明显异常;②无自知力,不主动求治,甚至拒绝治疗;③不能正常地适应社会生活。
(3)当精神病同时存在某些神经症症状或某些神经症患者出现一过性精神异常时,则可造成诊断上的混淆。
二是关于功能性与器质性精神病的相关问题。
功能性精神病是指目前用病理解剖学和组织学方法尚不能发现有特殊的脑结构改变的一类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特点是:①只有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和行为的障碍,而没有意识、记忆和智能的障碍;②体格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和一般实验室检查均无特定的阳性发现;③经过适当的治疗,相当一部分患者的病情可好转或痊愈。
器质性精神病是指以明显的脑结构改变为其病理基础的精神障碍,依起病和病程缓急分为急性与慢性两类。
慢性脑器质性精神病有脑动脉硬化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等,主要临床特点是:①在意识清醒的背景上隐袭而缓慢进行性地出现智能和记忆减退,情感节制障碍和人格改变;②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常发现阳性体征,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亦可有阳性发现;③病情呈进行性进展,如不及时治疗,病程一般是不可逆的,最后走向全面痴呆。
急性脑器质性精神病以意识障碍为其突出症状,可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急性期过后可恢复或可出现程度不等的慢性器质性症状。
少数脑器质性精神病在疾病的早期或某一阶段可产生类似“功能性”精神病,特别是类似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尤其当精神症状的出现早于神经征象时,容易误诊。同时有些功能性精神病可呈现类器质性症状,须仔细鉴别。
(三)常见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
1.现代分类诊断系统
1)国际精神障碍分类系统:WHO《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948年WHO颁布了《国际疾病分类第6版》(ICD-6),首次包括精神障碍分类。以后又陆续出版了ICD-8, ICD-9, ICD-10。ICD-10包括各科疾病,精神障碍是此书的第5章。应用精神障碍的分类有利于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是精神病学历史上的分类和诊断方面的重大进展。
ICD-10主要分类类别如下:
F00- 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 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 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F30- F39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 F48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 F59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 F69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 F79精神发育迟缓
F80- F89心理发育障碍
F90- F98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F99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2)美国精神障碍分类系统: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III于1980年出版,1994年出版了第4版(DSM-IV)。其分类框架对前两版有较大的修订,并对每个诊断都定出了一个明确的诊断标准,这可以说是精神障碍诊断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此外还提出了临床为主的多轴诊断概念。DSM系统的分类,虽然主要通行于美国,单因其有详细的诊断标准,所以具有巨大的国际影响。
DSM-IV系统将精神障碍分为17大类:
(1)通常在婴儿、儿童和少年期首次诊断的障碍。
(2)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3)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4)与成瘾物质使用有关的障碍。
(5)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6)心境障碍。
(7)焦虑障碍。
(8)躯体形式障碍。
(9)做作性障碍。
(10)分离性障碍。
(11)性及性身份障碍。
(12)进食障碍。
(13)睡眠障碍。
(14)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15)适应障碍。
(16)人格障碍。
(17)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系统:CCMD-3主要分类类别。
(0)器质性精神障碍。
(1)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3)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4)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5)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
(6)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7)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8)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9)其他精神障碍及心理卫生情况。
2.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1)特征性症状:下列2项以上,均应在一个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
(1)妄想;
(2)幻觉;
(3)言语紊乱(例如,常常乱扯 “出轨”或散漫);
(4)明显的紊乱或紧张症行为;
(5)阴性症状,即情感平淡、言语贫乏或意志减退。
注:如妄想荒谬怪异,或幻觉是对患者的行为或思想作实况广播样的评议,或有2个以上声音在互相对话,则仅需1项便已足够。
2)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自起病以来在显著较长时间内,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
(如工作、人际关系或自我照料)明显地较起病前差得多(如起病于童年或青少年,则为未能达到应有的人际关系、学业或职业水平)。
3)病期: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6个月。此6个月应包括至少1个月符合1)标准(即急性期症状)的症状(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可包括前驱或残留期。在前驱或残留期中,病情可表现为仅有阴性症状或1)所列2项以上较轻表现的症状(例如,古怪想法,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4)排除心境障碍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及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的心境障碍均已排除,因既无重性抑郁、躁狂或混合发作同时出现于急性症状期,而且,如在急性症状期出现情感(心境)发作,其持续时期与急性期或残留期相比均明显较短。
5)排除物质或一般躯体情况:此病情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效应。
6)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关系:如有婴幼儿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病史,除非出现至少一个月(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的明显妄想或幻觉,否则不作精神分裂症附加诊断。
3.心境障碍——重性抑郁发作
1)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与以往功能不同的明显改变,表现为下列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心境抑郁或丧失兴趣或乐趣。
注:不包括明显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或者与心境协调的妄想幻觉所致的症状。
(1)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这或者是主观的体验(例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是他人的观察(例如,看来在流泪);注:儿童或青少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2)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都显著减低;
(3)显著的体重减轻(未节食)或体重增加(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减退或增加。注:儿童则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5)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缓(由他人观察到的情况,不仅是主观体验到坐之不安或缓慢下来);
(6)几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7)几乎每天感到生活没有价值,或过分的不合适的自责自罪(可以是妄想性的程度,不仅限于责备自己患了病);
(8)几乎天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减退,或者犹豫不决(或为自我体验,或为他人观察);
(9)反复想到死亡(不只是怕死),想到没有特殊计划的自杀意念,或者想到某种自杀企图或一种特殊计划以期实行自杀。
2)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发作的标准。
3)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4)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性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5)这些症状不可能归于离丧;后者即在失去所爱者后出现这些症状并持续2个月以上,其特点为显著的功能缺损、病态地沉湎于生活无价值、自杀意念、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缓。
4.心境障碍——躁狂发作
1)持续至少1周,(或更短时期,只要达到必须住院程度)的一个异常的而且持续的心境高涨、夸大或激惹。
2)在此心境障碍时期内,持续地表现出下列症状3项以上,并有较显著的程度:
(1)自我估价过高或夸大;
(2)睡眠需要减少(例如,感到只要3个小时睡眠便休息好了);
(3)比平时更健谈,或感到一直要讲话的紧迫感;
(4)意念飘忽,或主观上体验到思想在赛跑。
(5)随境转移,容易分心(即注意很易转移到无关紧要的外界刺激上去);
(6)有目的的活动增多(不论社交、工作或学习或者性活动都是如此),或精神运动性激越;
(7)过分地参与某些有乐趣的活动,而这种活动有潜在或能会乐极生悲地造成痛苦的后果(例如,无节制地狂欢狂饮,轻率的性行为,或愚蠢的商业投资)。
3)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性发作的标准。
4)此心境障碍已严重到会产生职业和日常社交活动及人际关系的明显缺损,或严重到必须予以住院以防伤人或自杀,或者具有精神病性表现。
5)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其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注:清楚地由躯体性抑郁治疗(例如,治疗药品,电休克治疗,光疗)所致引起的躁狂样发作,不应归于双相Ⅰ型障碍。
5.心境恶劣障碍
1)至少2年内,多数日子里,一天的多数时间出现抑郁心境,或者是主观的体验,或者是他人的观察。
注:如是儿童或青少年,心境可为激惹,而病期至少1年。
2)在抑郁时,至少呈现下列2项以上:
(1)食欲差或食量过多;
(2)失眠或睡眠过多;
(3)精力不足或疲劳乏力;
(4)自我估计过低;
(5)注意集中差或难以做出决断;
(6)感到绝望;
3)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1年),没有一次1)或2)症状消失长达2个月以上。
4)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1年),从无重性抑郁发作;即,不可能归于慢性事性抑郁障碍,或重性抑郁障碍,部分缓解。
注:在心境恶劣障碍之前可以先有一次重性抑郁发作,随之为充分缓解(无明显症状2个月之久)、此外,在2年(儿童或青少年为1年)。心境恶劣障碍中,可以叠加重性抑郁发作,此时可以同时给予2种诊断,只要诊断标准符合。
5)从来没有过躁狂发作、混合性发作或轻躁狂发作,而且也从不符合心境障碍的标准。
6)此障碍并非发生于某种慢性精神病性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精神障碍。
7)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药物或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8)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5.广泛性焦虑障碍
1)至少在6个月以上的多数日子里,对于不少事件和活动(例如工作或学习),呈现过分的焦虑和担心(忧虑的期望)。
2)患者发现难以控制自己不去担心。
3)这种焦虑和担心都伴有下列6种症状之3项以上(在6个月中,多数日子里至少有几种症状)。
注:儿童只需1项。
(1)坐立不安或感到紧张;
(2)容易疲倦;
(3)思想难以集中或头脑一下子变得空白;
(4)激惹;
(5)肌肉紧张;
(6)睡眠障碍(难以入睡或常醒转,或转辗不安地令人不满意的睡眠)。
4)这种焦虑和担心不仅限于某种轴Ⅰ精神障碍上,例如,这种焦虑或担心不在于患有惊恐发作(如惊恐性障碍)、不在于在公众场会感到难堪(如社交恐怖症)、不在于被污染(如强迫症)、不在于离家或离开亲人(如离分性焦虑障碍)、不在于体重增加(如精神性厌食)、不在于多种躯体诉述(如躯体化障碍)、不在于患严重疾病(如疑病症),而且这种焦虑和担心并不是发生在创伤的应激障碍之时。
5)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也排除心境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可能。
6.惊恐发作
一段时间的极度害怕或不舒服,有下列4种以上症状突然发生,并在10分钟内达到顶峰:
(1)心悸,心慌或心率增快;
(2)出汗;
(3)颤抖;
(4)觉得气短或气闷;
(5)窒息感;
(6)胸痛或不舒服;
(7)恶心或腹部难受;
(8)感到头昏、站不稳、头重脚轻或晕倒;
(9)环境解体(非现实感)或人格解体(感到并非自己);
(10)害怕失去控制或将要发疯;
(11)害怕即将死亡;
(12)感觉异常(麻木或刺痛感);
(13)寒战或潮热。
7.创伤后应激障碍
1)患者曾暴露于某一(精神)创伤性事件,存在以下二者:
(1)患者亲自体验、目睹或遭遇某一或数件涉及真正的或几乎招致的死亡或严重的损伤,或者涉及自己或他人躯体完整性遭到威胁的事件;
(2)患者有强烈的害怕、失助或恐惧反应。注:如是儿童,则代之表现为紊乱或激越的行为。
2)以下列1种以上的方式持续地重新体验到这种创伤事件:
(1)反复闯入性地痛苦地回忆起这些事件,包括印象、思想或知觉。注:如是幼儿,反复地进行表达创伤主题或一些有关的游戏。
(2)反复而痛苦地梦及此事件。注:如是儿童,可能是令人可怕的梦而讲不清内容。
(3)似乎创伤事件正在重现的动作或感受(包括这种体验、错觉、幻觉及分离性闪回发作于再现之时的感觉,包括发生了意识清醒时或酒醉时)。注:如是幼儿,可出现特殊创伤的再现。
(4)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像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强烈的心理痛苦烦恼。
(5)暴露于作为此创伤事件的象征或很相像的内心或外界迹象之时,出现生理反应。
3)对此创伤伴有的刺激作持久的回避,对一般事物的反应显得麻木(在创伤Ⅱ度前不存在这种情况),如下列之3项以上:
(1)努力避免有关此创伤的思想、感受或谈话。
(2)努力避免会促使回忆起此创伤的活动、地点或人物。
(3)不能回忆此创伤的重要方面。
(4)明显地很少参加有意义活动或没有兴趣参加。
(5)有脱离他人或觉得他人很陌生的感受。
(6)情感范围有所限制(例如,不能表示爱恋)。
(7)对未来没有远大设想(例如,不期望有一个好的职业、婚姻、儿女或正常生活享受)。
4)警觉性增高的症状(在创伤前不存在),表现为下列之2项以上:
(1)难以入睡,或睡得不深;
(2)激惹或易发怒;
(3)难以集中注意;
(4)警觉过高;
(5)过分的惊吓反应。
5)病期[2)、3)及4)的症状]超过1个月。
6)此障碍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注明:急性:如病期在3个月之内。慢性:如病期在3个月以上。伴延迟起病:如症状在应激后至少6个月才发生。
8.社交恐怖症
(1)在不熟悉的人们面前或被他人作仔细端详时(可能如此),所害怕的是他(或她)自己可能会做出一些使人难堪的行为(或显示出焦虑症状)。
注:如为儿童,可能是在与所熟悉的人们作与年龄相称的社交关系时发生问题,或在同伴中出现焦虑,而不是与成人的交往问题。
(2)处于所害怕的社交场合,几乎必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焦虑,因而可能采取限止这个场合或为此场合所诱发的形式。
注:如为儿童,此焦虑可能表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或者从有不熟悉人们的场合退缩出来等。
(3)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注:如为儿童,则无此项。)
(4)患者一般都设法避免这种场合,否则便以极度的焦虑或痛苦烦恼而忍耐着。
(5)这种对所恐怖的情景的设法避免、焦虑的期待或痛苦烦恼,显著地干扰了个人的正常日常生活、职业(或学业)或社交活动或关系,或者对于具有这种恐怖,感到显著的痛苦烦恼。
(6)如患者年龄小于18岁,应至少有6个月的病期。
(7)这种害怕或逃避都不是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物质,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也不可能归于其他精神障碍(例如伴或不伴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分离性焦虑障碍、躯体变形障碍、某种“假性发育障碍”或分裂样人格障碍)。
(8)如存在某种一般躯体情况或其他精神障碍,那么1)的害怕也与之无关,例如不是害怕自己的口吃,帕金森病的震颤,或神经性厌食或贪食症的异常进食行为。
9.强迫障碍
或者是强迫思维,或者是强迫动作:
强迫思维的定义:
(1)在病程中某一时间所体验过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会反复或持久地很不合适地闯入头脑,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苦烦恼;
(2)这种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并不单纯是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问题的过分担心。
强迫行为的定义:
(1)患者感到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是应该执行僵硬的规则而进行反复的行为(如洗手、排序、核对)或是精神活动(如计数、默默地重复单词)。
(2)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的目的在于防止或者减轻痛苦,或者是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和情景;然而,这些行为和精神活动与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没有关联,或者明显过度。
在病程中的某一时,患者自己曾认识到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注:这一点不适用于儿童。)
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产生了明显的痛苦烦恼,有时是费时的(一天花费1小时以上)或明显地干扰了正常的日常活动、职业(或学生)功能或平常的社交活动或关系。
如有另一种诊断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的内容并不仅限于它(例如,进食障碍之祝酒于食物;拔毛症之拔除毛发;躯体变形症之考虑到自己的外貌;物质滥用障碍的沉湎于滥用药物;疑病症之沉湎于患有重病;性变态之沉湎于性冲动欲望或性幻想;重性抑郁障碍之反复地自责自罪。)
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药物(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单纯的过分担心;
患者企图忽视或压制这些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或者用其他思想或行动来中和它们;
患者认识到这些强迫性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都是他(或他)自己头脑的产物(并不是被强加的思想插入)。
强迫动作的定义:
(1)患者感到为了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按照应该僵硬执行的规则而不得不进行的反复行为(例如,洗手、排次序、核对)或精神活动(例如,祈祷、计数、默默地重复字词);
(2)目的在于预防或减少痛苦、烦恼或为了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或情景而进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然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所设计的中和或预防作用,或者实际上是明显的过分。
注明:如果伴自知不全,当前发作的大部分时间,患者不能认识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
10.特殊恐怖症
(1)由于存在或预期某种特殊物件或情景(例如,飞行、高度、动物、在注射时看到流血)而出现的过度或不合理的,显著而持续的害怕。
(2)一接触(暴露于)所恐惧的刺激,几乎毫未例外地立即发生焦虑反应,采取一种仅限于此情景或由此情景所诱发的惊恐发作形式。(注:如是儿童,焦虑表现为哭闹,发脾气、惊呆或紧紧拖住他人。)
(3)患者认识到这种害怕是过度的或不合理的。(注:如是儿童,没有这一点。)
(4)患者一般都没法避免这种情景,否则便以极度的焦虑或痛苦烦恼忍耐着。
(5)这种对所恐怖的情景的避免、焦虑的期待或痛苦烦恼,会显著地干扰个人的正常生活、职业(或学业)或社交活动或关系,或者对于具有这种恐怖感到显著的痛苦烦恼。
(6)如患者年龄小于18岁,应至少有6个月病期。
(7)这种伴于特殊物体或情景的焦虑、惊恐发作或恐怖性避免,都不可能归于其他精神障碍,如强迫症(例如,对污染有强迫思维的人在接触脏物时的害怕)、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避免伴有严重应激因素的刺激)、分离性焦虑障碍(例如,逃避上学)、社交恐怖症(例如,因害怕窘迫难堪而避免社交场合)、伴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或不伴惊恐障碍病史的广场恐怖。
注明类型:动物型;自然环境型(例如,高度、雷雨、水);流血、注射、外伤型;情景型(例如,记机、电梯、闭室);其他型(例如,惊恐性地躲避会导致窒息、呕吐或感染疾病的情景场合;如是儿童,躲避响声或某种服装)。
11.人格障碍
A族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
1)普遍存在的不信任感和多疑,把其他人的动机解释为是有阴谋的。发病在成年的早期,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至少有以下4种(或以上)的表现:
(1)没有充分证据地怀疑其他人在密谋、伤害或者是欺骗他或她。
(2)过度地、不公正地对朋友或者伙伴的忠诚以及值得信赖的程度感到怀疑。
(3)不愿意信任别人,并有一种不适当的恐惧,认为那些自己透露给别人的信息会被用来对自己不利。
(4)把并无恶意的言论或者事件看成是隐含的轻视或者威胁。
(5)长时间地记恨在心。例如,不肯饶恕别人的冒犯、伤害或者是轻视。
(6)敏感地觉察那些对自己性格或者声誉评论的其他人认为是并不存在的攻击,并且迅速做出愤怒的反应或反击。
(7)经常反复产生对自己配偶或者伴侣忠贞的怀疑。
2)并不是只发生在精神分裂症、伴精神病症状的心境障碍或者是其他的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病程中,也不是某种躯体疾病直接导致的精神症状。
A族人格障碍——分裂样人格障碍
1)与社交关系普遍脱离,在人际交流仍会表情有限,起病自成年早期时,前后过程多种多样,表现为下列4项以上:
(1)既不想要,实际上也没有亲密的人际关系,包括作为家庭的一员;
(2)几乎常常选择独自活动;
(3)很少有兴趣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4)很少对娱乐活动感到乐趣;
(5)除了一级亲属外,没有亲密或知心朋友;
(6)对于赞扬或批评都显得无所谓;
(7)显示情绪冷淡或感情平淡。
2)并非发生于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或某种普遍性发育障碍,也不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A族人格障碍——分裂型人格障碍
1)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以及人际关系的缺陷,对保持亲近关系的感觉不适以及这种能力的减退,同时有认识或者感知的扭曲和出现怪异的行为。在成年早期发病,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至少5项的下列表现:
(1)牵连观念(不包括关系妄想)。
(2)与其文化不一致的、影响行为的奇怪信念或者魔法的想法(例如,迷信、特异功能、心灵传感或“第六感觉”;在儿童或青少年,为异于寻求的幻想或被占据感)。
(3)不寻常的幻觉体验,包括躯体幻觉。
(4)怪异思维与语言(含糊的、因情况而变的、比喻的、过分详细的或重复固定的)。
(5)多疑或者偏执的念头。
(6)不恰当的或者是有限的感情表达。
(7)行为或者外表怪异、反常。
(8)除最亲近的亲属外没有亲密的或者知心的朋友。
(9)过分的社交焦虑,并不随熟悉亲密程度而减少,倾向于伴有偏执型的恐惧而不是对自己的负性评判。
2)并非发生于精神分裂症、伴精神病性表现的心境障碍、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或者某种普遍性发育障碍的病程中。
B族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1)发生在15岁以后的,普遍存在对他人权利的忽视以及侵犯,至少有以下3项(或以上)的表现:
(1)不遵守法律以及社会规范,表现为反复出现的足以导致被逮捕的行为。
(2)欺诈。表现为反复说谎,用假名,为自己的利益或者快乐而欺骗他人。
(3)冲动,事先无计划。
(4)易怒的、具有侵犯性的,表现为反复出现的斗殴或者富于攻击性。
(5)做事不计后果,无视自己或者他人的安全。
(6)一贯的不负责任。表现为反复出现的不能坚持工作或者无视经济责任。
(7)缺乏愧疚感。表现为伤害、虐待或者是偷盗他人之后,觉得心安理得或是无所谓。
2)患者至少18岁。
3)患者15岁之前,有过品行障碍发作的证据。
4)这种反社会的行为不只发生在精神分裂症或者是一次躁狂发作中。
B族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
一种普遍存在的人际关系、自我形象和感情的不稳定以及显著的冲动性;起自成年早期时,前后过程多种多样,表现为下列5项以上:
(1)为避免遭到真实的或者是想象出来的遗弃而进行的疯狂的努力。[注:不包括第(5)项所指的自杀或自伤或自残的行为。]
(2)一种不稳定的强烈的人际关系,其特点是从极端理想化到极端的贬低之间变来变去;
(3)自我认知混乱:明显的、持久的自我意象或自我感觉的不稳定变化;
(4)至少在两个领域方面出现冲动性,有潜在的自我毁灭冲动性,例如,过度浪费、性药物滥用、开车很鲁莽、暴饮暴食。[注:不包括第(5)项的自杀或自伤行为。]
(5)反复发生自杀行为、企图或者威胁、自残型行为。
(6)由于显著的情绪反应而情绪不移定(例如,强烈的烦躁不安,易激惹,持续数小时,但焦虑很少会超过几天);
(7)长期存在的空虚感;
(8)不合适的、过分激烈的愤怒,或难以控制的发怒(例如:常发脾气、持续发怒、斗殴);
(9)短暂的与应激有关的偏执观念或严重的分离性症状。
B族人格障碍——表演型人格障碍
普遍存在的过度表达感情以及寻求注意的行为。发生于成年早期,有多重表现形式,至少有以下表现的5种(或以上):
(1)当他或者她不是众人注意的焦点时,就觉得不舒服。
(2)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表现出不恰当的性引诱或者吸引力。
(3)表现出感情的快速改变以及表达的感情范围较窄。
(4)一直使用外表来吸引别人的注意力。
(5)语言风格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但是缺乏细节。
(6)感情表达上倾向于自我戏剧化、表演化以及过度的夸张。
(7)易受暗示性。例如,容易被其他人或者是周围环境所影响。
(8)把与别人的关系想象得比实际上的更亲密。
B族人格障碍——自恋型人格障碍
普遍存在的夸大倾向(幻想或者行为)。对赞扬的渴望以及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在成年的早期发病,有多种不同的表现。至少有以下5项(或以上)的表现:
(1)有一种认为自己非常重要的强烈感觉(例如,夸大自己的成就以及天分,希望被当成一个大人物,但是没有相应的成就)。
(2)过度沉迷于对无限的成功、权力、荣誉、美丽以及理想爱情的幻想中。
(3)相信他或者她是“特别的”、独一无二的,只能被某一个有着很高地位的大人物或者机构所理解,或是与之有关联。
(4)过度地渴求赞扬。
(5)有过度的权力要求。例如,对特别优待的不合常理的期待,或者别人对他(她)期待的自动顺从。
(6)在交往中,总是试图剥削他人。例如,利用他人以便达到他(她)的目的。
(7)缺乏同情心:不愿意体会或者顾及他人的感情或者需要。
(8)经常嫉妒他人或者认为他人在嫉妒他(她)。
(9)表现出自大或者傲慢的态度或者行为。
C族人格障碍——回避型人格障碍
普遍存在社会性的抑制,觉得自己缺乏能力,对负面的评价过度敏感,多发病于成年早期,有多种表现形式,至少有以下4种(或以上)的表现。
(1)回避一些涉及较多人际交往的职业活动,因为害怕批评、遭到不赞成或拒绝。
(2)除了某些喜欢的人,不愿意与他人有关联。
(3)因为害怕被羞辱或者嘲弄,不愿意与他人产生亲密的关系。
(4)在社会交往中,对被批评以及被拒绝过分重视。
(5)因为觉得自己缺乏能力,不愿意发展新的人际关系。
(6)认为自己在社交方面很笨拙、没有什么个人吸引力,或者是比其他人差得多。
(7)不寻常地不愿意冒险,或者是参加新活动,因为这些可能导致难堪的出现。
C族人格障碍——强迫型人格障碍
普遍存在对秩序的过度关注、外没注意以及对思想和人际关系的控制,不惜以灵活性、变通性以及效率为代价。发病于成年早期,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至少有以下4项(或以上)的表现:
(1)对细节、规则、条目、秩序、组织性以及日程表的过度重视,以至于丧失了做事的主动性。
(2)完美主义的倾向,以至于影响了任务的完成(例如,由于他/她锁定的标准过高,以至于无法完成任务)。
(3)对于工作的过度投入、忽视闲暇时的娱乐以及友谊(并不是为了明显的经济目的)。
(4)责任心过强、小心谨慎、死板的道德观念以及价值观(并不是因为文化或者宗教的因素)。
(5)无法丢弃破旧或者无价值的东西,即使它们没有感情上的纪念价值。
(6)不愿意把任务或者工作交给别人去做,除非他们能够遵循他或她的行事方式。
(7)对自己以及他人都采取非常吝啬节约的开支方式;似乎要把钱积蓄起来以防将来的灾荒。
(8)非常死板、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