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为了使建筑图纸规格统一、图面简洁清晰,符合施工要求和技术交流,建筑工程设计必须遵守相应专业的制图规范。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总图以及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的各类制图标准。
2011年3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104—2010)》开始实施,这是目前我国最新版的建筑制图标准。
该标准对施工图中常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和图纸编排顺序、图纸、字体、比例、符号、定位轴线、常用建筑材质图例、图样画法、尺寸标注、计算机制图的文件、图层和制图规则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5.1 总则
制定建筑制图统一标准是为了规范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这两种制图方式,亦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以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 图线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的有关规定选用。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图线
续表
1.5.3 比例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各种比例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比例
1.5.4 图例
构造及配件图例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构造及配件图例(摘录)
续表
1.5.5 平面图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时,应采用虚线绘制。
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注写在直径为6mm的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在同一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如图1-16所示。
图1-16 内视符号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需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顶棚平面图宜采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室内立面图的内视符号应注明在平面图上的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1.5.6 立面图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应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可只画轮廓线。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隔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
1.5.7 剖面图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
画室内立面图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绘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也应在图纸上绘出。
1.5.8 其他规定
指北针应绘制在建筑物±0.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绘制。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保温隔热层等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宜绘出保温隔热层,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定。
(3)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6)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
1.5.9 尺寸标注
尺寸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3种。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并予以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并以米(m)计。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平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
(2)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其余部分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