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因特定投资对象引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除了上述尽职调查所述及的对于目标企业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的相应防范外,还应注意因投资对象的特殊性所引起的风险防范问题。
一、房地产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孙宏斌于1994年在天津创建顺驰集团,随后专注于房地产开发,成为天津的房地产龙头企业。2003年,顺驰进入北京,并开始了全国扩张战略。2003年到2004年年初,顺驰在华北、华东等大中城市以强势的姿态拍得土地近10块,面积300万平方米,总款额估算下来近70亿元。到2005年,顺驰已在全国16个城市,拥有了42个项目,土地储备面积一度达到1200万平方米。2004年,在顺驰处于风头之巅时,孙宏斌提出“赶超万科、成为全国的NO.1,三年后做到300亿甚至500亿,十年做到1000亿”的发展目标。圈地带来的不仅是购地款、成本等问题,顺驰在不少地方的土地竞拍遭到了同行的异议。在扩张最为迅速的2004年,顺驰长期处于资金链紧绷的状态之中。顺驰已经积压了太多的到期未付地价款、贷款和工程款,资金链条过于紧绷。顺驰公开承认,其已经将按月编制现金流量计划改为按周编制,可见其资金链已经到了捉襟见肘的地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现金流转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
2006年9月,拥有大幅土地却熬不过资金链危机的孙宏斌,将自己花费12年心血打造的顺驰的大部分股权,以区区1亿元卖给了香港路劲基建集团。并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融创地产集团的经营上,昭示着顺驰神话的终结。
顺驰失败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1.顺驰建立在“现金流—土地—现金流”经营模式上,一旦资金链断裂,则必败无疑。顺驰一味求快带来了致命的高土地成本、高人力成本、高财务费用问题。无论是现金流问题,还是“三高”问题,实质是顺驰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模式问题。
2.投资项目时点缺乏计划性。诚然,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导致顺驰资金链断裂原因之一。但全国五万多家房地产企业,都在经历宏观调控,为什么单单顺驰一败涂地。显然,原因还是主要在顺驰自身。
3.顺驰的失败也与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发展规划、组织机构及项目管控模式与规章制度不甚健全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
顺驰失败的案例提示企业从事房地产投资时,基于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自身变现能力差这一根本性矛盾,除了要防范源于内外部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外,要特别注意防范资金供应问题。
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因投资周期长、投资量大、投资的物体具有不可移动性、投资易受政策的影响等特点,很可能形成投资的周期性、重叠性、累积性风险。历史上持续过热投资导致巨大泡沫危机多次出现,给房地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的同时,也重创了区域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房地产投资风险存在外部宏观因素与企业内部因素。
1.外部宏观因素
(1)宏观经济风险。宏观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房地产市场发展也同样存在周期性,而且前者势必对后者产生巨大影响。房地产投资同样不能例外。经济形势处于低谷,房地产等耐用消费品将会受到巨大冲击,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导致市场交易量缩减,房产价格下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美国房地美以及房利美应声倒下,国内房地产行业也跌入低谷,这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2)宏观政策风险。政府有关房地产投资的土地供给政策、低价政策、税费政策、住房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均对房地产投资者收益目标的实现产生巨大影响,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不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层出不穷,因此,政府根据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并采取各种政策调整,成为我国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的考虑要素。当前,结合我国现状来看,影响我国房地产投资最主要的政策风险来自财政利率风险和房地产政策风险两个方面。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引起市场竞争范围、竞争程度、竞争方式以及房地产市场性质、市场结构、市场发育等变化而导致的投资者风险。典型如房地产原材料的价格起伏以及房地产供需的时间差。2009年铁矿石价格的涨落,都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供需时间差则是主要风险,这源于房地产投资回收周期长的本质特征。
(4)变现风险。变现风险是指急于将商品兑换为现金时由于折价而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房地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具有独一无二、价值量大等特性,销售过程复杂,流通性差。投资者容易由于变现难蒙受损失。
2.企业内部风险主要存在经营决策风险和财务风险
(1)经营决策风险。指由于企业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的收入水平不能够实现,包括投资方式、投资地点、类型选择风险和人、财、物的组织管理风险。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人员在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会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或成本增加;企业的管理水平不足会导致管理效率降低,使用经营费用超过预算值,资金回笼周期过长等问题,这些都将使企业的经营陷于困境。
(2)财务风险。是指投资者举债经营而产生的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或不能及时获得贷款的风险。房地产投资者总是利用财务杠杆原理,使用借入资金扩大投资可能收益范围,在企业房地产投资的决策阶段、融资阶段、建设阶段和销售阶段都必须要考虑财务风险。从项目的融资到建设阶段现金流的稳定再到销售阶段的资金安全回笼,财务的安全始终是房地产投资的关键所在。
防范措施
1.外部风险防范
(1)充分调查市场,准确判断未来市场走向,做出正确的项目决策。市场调查包括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及对房地产的社会需求和城市建设规划有着正确的认识和形势判断,这样可以避免资金被长期占用,同时也避免市场变化造成产品滞销,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全面的调查分析,选择社会需求度高、投资安全性较好并有较大期望取得令人满意收益的投资项目。合理把握房地产业发展的周期性。根据房地产周期的特点和房地产开发的时滞性特征,房地产的投资时机应当选在房地产周期复苏阶段的前期。
(2)关注政策导向,规避投资风险。我国房地产市场尚不完善,国家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需要,经常出台一些政策引导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利率方面,房地产投资者可以提高预期和采用固定利率合同形式,规避利率风险。此外,房地产投资者还应注意主动与当地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和地区的各项财政政策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变动可能对房地产业产生的影响等,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合理利用供应链和销售渠道,规避市场风险。在原材料供应方面,要预防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价格上涨,通过合同方式与供应商以及施工方材料价格做出明确的限制或固定价格,尽可能转移市场价格风险。在销售渠道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采用灵活多变的营销手段,如预售预租等,加速资金的回笼和运转,降低财务风险。为避免资金及市场带来的压力过大,在市场状况较差时,应当有计划地实行分批次开发及上市的策略。
(4)针对房地产投资变现风险,首先,把握好搭配投资比例,一部分资金投向房地产,一部分资金投资政府债券等容易变现的投资种类;其次,选择容易分割出售的房地产进行投资,避免出现房地产投资资金缺口;再次,选择好的好房地产投资地段;最后,保证持有能力,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对房地产的价格及变现性影响极大,所以房地产投资企业必须有能力持有房地产足够时间,以便在市场繁荣时期出售房地产。在持有能力和坚持力方面,恒大和顺驰即正反典型案例。
2.内部风险防范
(1)优化投资组合,防范财务风险。房地产投资是投资周期长、高风险的活动,各个投资建设项目在风险程度,预期收益和资金总量方面各有其特殊性。在某一房地产投资项目中可开发出不同面积比例的各类型物业以及同一类型物业的不同档次的各种组合,以便降低风险。
(2)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经营竞争风险。市场竞争无处不在,防范经营竞争风险,首先要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其次是加强管理绩效,降低投资成本,取得成本领先的主动权,获得较好的市场占有率、有利地位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而不必舍近求远,盲目扩展,不计成本抢占市场,造成恶性竞争,不但无法收回投资,反而引致损失;再次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保证项目质量,防范意外情况的发生,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总之,商业房地产的投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和投资回报,更要全面考虑所处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政府财政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同时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风险。只有做好房地产投资管理工作,才能选择好的投资地段,选择好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合理搭配投资比例,科学安排开发建设及经营资金,保证较高的现金流量,才能持有房地产足够长的时间,从而减小房地产投资的变现风险,获取更高的房地产投资收益。做好自身的房地产投资管理是降低房地产投资变现风险的最根本的对策。
二、金融资产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中国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2003年起,陈久霖掌控的中国航油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初期小有斩获。但由于美国攻打伊拉克等国际突发事件的发生,国际石油期货价格走势出现变化。在2004年年末石油期货价格迅速攀升之时,交易员纪瑞德做出错误判断,出售大量看涨期权(即所谓多头),最终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面对巨亏,中国航油及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曾竭力试图力挽狂澜。2004年10月,中国航油集团决定把所持75%上市公司股份的15%折价配售给机构投资者,筹得1.11亿美金暗中用于补仓,这后来被外界普遍指责为母公司明知上市公司巨亏却隐瞒公众投资者并完成“内幕交易”,也是导致陈久霖后来入狱的主要原因。
然而,由于国际油价仍在不停攀升,亏损额不断扩大。自2004年10月26日起,中国航油集团指令中国航油在高位全部斩仓,5.5亿美元的亏损成为事实。2004年11月30日,中国航油向当地法院寻求债务重组。
2005年6月9日,陈久霖等五名中国航油公司的高官被正式提起控告,陈久霖面临包括未如实发布消息、涉嫌内幕交易等多项指控。2006年3月21日,新加坡初等法院对陈久霖作出判决,陈久霖必须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同时遭罚款33.5万新加坡元。
在新加坡,陈久霖事件被认为是自1994年巴林银行破产案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事件,并且再度引发对于新加坡金融控管当局在监督方面是否有失职的争论。
法律风险
陈久霖事件暴露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尤其是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诸多风险。
首先,陈久霖之所以敢贸然踏足他并不熟悉的、存在巨大风险的石油期货交易,被认为是事件的核心问题。因为高风险、高回报的石油期货交易长期以来都被欧美多家大型投资机构控制,更何况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并没有取得中国有关机构的批准从事国际石油期权交易,只获得其背后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公司的授权,而且在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母公司仍与上市子公司沆瀣一气,拼死一搏,对此相应监管机构却没有任何察觉,这暴露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控管不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
其次,该事件突显出我国监管部门及企业自身对风险性极大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准备不足,欠缺基本的风险意识,更遑论风险防范。期货市场可以帮助企业控制风险而不是放大企业的风险,只有在不当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放大企业的风险,给企业经营带来危险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国内绝大部分企业普遍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投机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控制手段,内控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再次,该事件体现出我国企业大多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失或难以执行的普遍问题。实际上,中航油内部有严格的交易制度:每位中航油期货交易员,每笔交易损失20万美元以上时,继续交易与否要提交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累计损失超过35万美元的交易必须得到总裁的同意才能继续;任何将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换句话说,中航油10位交易员的损失额上限本来只有500万美元,最终却损失5.5亿美元,达到损失额上限的110倍。无疑,中航油内控制度如同虚设,并没有被执行。
金融投资风险是企业在以基本金融商品和衍生金融商品为载体的资本投资过程中投资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从而影响企业金融投资收益实现的可能性。随着资本证券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创新,资本的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投资风险不断加大。
(1)宏观风险。系统风险与市场整体运动相关联,往往使整个一类或一组证券产生价格波动。这类风险主要来源于宏观因素变化、对市场整体产生影响,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2)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交易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的风险。包括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遭受潜在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回避信用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参考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
(3)投资证券个体风险,包括由证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4)操作风险。在金融投资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的缺乏或不完善或被认为破坏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不当等。
(5)心理因素。企业或其交易员往往为了追求过高收益的投机心理而进行冲动投资,同时在产生亏损的情况下又容易陷入“越输越赌,越赌越输”的赌徒心理。赌博中输的人,一般会丧失理性,越丧失理性决策就越草率,越草率就越输,越输就越想翻本。企业如果没有严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金融资产投资活动中,往往会产生这种现象,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种严重威胁。
防范措施
1.企业应注意金融资产投资中应注意防范政府政策变动、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等非因企业自身因素产生的宏观系统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研究,注意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加强对政府证券市场政策的理解以减轻政策风险的影响。通过选择正确的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对承受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和业绩优良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轻周期波动风险的影响。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构筑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要增强内部控制观念,明确内控监管目标,构建全面内部控制和稽核体系。
3.加强企业金融产品投资风险识别和衡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应对自身经营的各个层面进行分析,找出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带来最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特别是独立于公司经营之外的市场变动等不可控因素从而正确识别和衡量各种风险,针对每一个主要的风险因素,测算对企业利润的风险敏感度。在进行风险规避的过程中,选择适当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4.建立止损机制,决策和执行要果断,以此防范极易产生的“赌徒心理”。在国外,很多金融机构包括非金融企业,之所以在期货等金融交易过程中要进行平仓等强制性的措施,对实际损失宁可制定一个上限,也绝不会采取“博一把可能就赚回来”的做法,实际上也正是基于人性的这一弱点的考虑。
三、股权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直接出资设立、股权受让、参与增资扩股三种方式进行,三种投资方式中,各自隐含潜在风险。
(一)直接出资的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1.虚假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甲电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07年5月24日,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货款共计72万元,双方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前偿还全部货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到期后乙公司未按时还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乙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律师对乙公司的财产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查,乙公司是由李某、王某、黄某三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其中李某以现金出资30万,占20%的股份;王某以自购的宝马车一辆,经评估作价45万元作为出资,占30%的股份;黄某以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资,经评估作价75万作为出资,占50%的股份。三个股东的出资除了李某的现金出资到位外,王某的汽车并未过户到乙公司的名下,现仍在使用;黄某的商品房也未过户到乙公司的名下,现在自己使用。甲公司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王某、黄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执行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并查封了黄某的商品房。慑于法律的威严,王某和黄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律风险
企业以直接出资方式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而其他出资人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进行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因其发起人身份,要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实务中,债权人在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清偿不能而又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时,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尤其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大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或出借资金给他人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使企业卷入诉讼风险大幅增加。甚至即使企业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且出资到位,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且最终还可能因虚假出资股东没有任何可执行资产而无法追偿,最终自担损失。
防范措施
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应对其他出资人进行全面资信调查;以借贷资金进行出资时,应避免以借款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款的虚假出资行为;企业自身应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同时还须采取可行措施监督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严格选聘银行、评估机构,防范上述机构与其他出资人串通共谋虚假出资行为。健全公司财务制度,经营中严格区分公司与股东资金,以防范股东利用公司资金增资的虚假行为,严格管理公司银行账户,避免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的虚假出资行为。
2.非货币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年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被告一陈兴和被告二李玲投资成立。根据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甲年公司章程》第10条规定,股东陈兴出资7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650万元,实物出资50万元。《章程》第11条规定,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在2002年4月28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50%。陈兴以自有房屋彩新都12A作为对甲年公司的出资,但却未依法将该房产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2003年10月16日,陈兴因未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甲年公司成立后的半年内(即2002年12月11日前),办理出资房产过户手续,未转移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深工商福企管 [200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兴未转移投资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陈兴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0.7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陈兴虚假出资的处罚决定书后,陈兴只缴纳了虚假出资的罚款,始终未将实物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甲年公司名下。据2012年6月14日查询到的“彩新都12A单元”产权登记信息显示,陈兴于2006年8月17日将彩新都12A单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陈兴于2006年8月17日将出资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根据原告于2012年6月4日查询的陈兴、李玲、陈立果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陈立果是陈兴、李玲的儿子。2006年8月18日,甲年公司和其唯一股东陈兴作出决议,变更该司股东,由陈兴将其所持有的甲年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的出资,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投资公司。
原告认为,陈兴以房屋出资却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甲年公司、与陈立果串通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陈立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玲作为甲年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陈兴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公司明知陈兴虚假出资仍然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其股权应当与陈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立果应当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内与陈兴承担连带责任。四个被告应当在被告一陈兴虚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接向原告清偿871713元(暂计至2012年6月30日的债权金额)。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律风险
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面临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风险,主要是出资资产价值虚高,以及以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进行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也可能存在以企业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该财产所有人向公司追偿,以及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出资财产虽然已经交付但权属未履行变更程序。本案即属于以房屋出资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最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以知识产权出资则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期限性,更容易面临出资合法性、价值高估的法律风险。例如以存在权属争议的专利或商标权出资,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超过法定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导致出资瑕疵。
防范措施
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要求其他出资人提供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权属书面文件或证明,以免与他人产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产权纠纷。还可在出资协议中要求其他出资人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保证的赔偿责任。
以非货币出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还应注意及时办理并督促其他非货币出资人及时办理,以免出现案例中因出资人恶意转让公司财产,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富通集团是一家以经营银行及保险业务为主的国际金融服务提供商。2007年11月,中国平安宣布从二级市场直接购得富通集团约4.18%的股权,后增持至4.99%,成为富通第一大股东,前后共斥资超过238亿元人民币。但不久之后,富通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股价也连续暴跌,给中国平安带来了巨大损失。据了解,中国平安对富通的原始投资成本为238.74亿人民币,截至2008年6月底,投资损失达到44%,随着次贷危机的进一步深化,9月中旬以来,富通股价再次下挫,2008年9月26日,富通投资的损失已达157亿元人民币(包括汇兑损失),损失达三分之二。到2008年年底,富通的股价已下跌超过96%,导致中国平安238亿元投资只剩下10亿元左右。平安不得不对富通股票计提227.90亿元的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导致中国平安2008年合并净利润由2007年的155.81亿元大幅减少至2008年的8.73亿元。
平安的失败大致可以归于以下几点:
(1)对风险的预测和可行性分析的研究不足。中国平安没有真正搞清楚投资对象富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也不清楚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
(2)在缺乏海外并购经验和国际化管理团队情况下急于对外扩张,以致做出不谨慎的决策。
(3)中国企业不了解并购文化、国外商业环境和法律制度。低估了并购对象的规模和复杂性而且受困于政治风险。富通集团卷入金融危机后,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政府在9月29日宣布联合出资112亿欧元,持有富通集团下属富通银行在三地49%的股权。随后荷兰政府、比利时政府和法国巴黎银行未经富通股东的投票擅自出售了富通旗下的部分业务。通过一系列交易后,富通集团的资产就只有国际保险业务、结构化信用资产组合66%的股权以及现金。其盈利潜力急剧下降。而2007年、2008年中报显示富通集团的国际保险业务盈利仅占集团净利润的6%左右,使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的投资回报率远低于预期。
(4)收购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或不真实。富通集团隐瞒了其持有的涉及美国次级债务的大量资产,包括2300万欧元的债务抵押债券(CDO)和贷款抵押债券(CLO)。
(5)收购决策的判断不正确。富通股价虽已经从40欧元降至19欧元左右,但当时正是富通危机形成的时候,因为2007年10月,富通银行决定联合其他两家银行,斥资710亿欧元收购荷兰银行,此类巨额收购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富通集团四分五裂,平安收购归于失败。
法律风险
企业在并购投资活动中,首先面临的风险是对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估值过高,收购成本加大风险,这主要基于购买的目标公司存在未知债务以及对外担保、产品质量债务等具有偶发性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状况,收购完成后,可能因为对外清偿债务行为而使收购方企业面临受让股权价值贬损甚至陷入债务陷阱,拖垮整个企业。其次,受让的股权不具备完全、合法处分权,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转让行为本身存在合法性风险。再次,“零对价”受让股权,也存在相当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收购企业知道转让股权存在未尽出资事由仍以“零对价”受让的,将面临与转让人承担继续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措施
针对股权受让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进行针对性地调查或询问,以免陷入债务困境。其次,要求转让方在受让协议中列明保证清单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所了解的信息足以实现预期收购目的。再次,在受让协议中约定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用以清偿一定期间内承担的或有债务。最后,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企业海外股权投资时,应注意吸取上述中国平安海外投资失败的经验教训,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了解投资对象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做好海外并购管理团队等方面的充分准备,并充分掌握海外并购商业环境、法律制度、并购文化以及充分获取收购信息尤其是投资对象的债务状况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经典案例回放
案例:
2007年4月,亚洲互动传媒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红杉占其总股本的11.56%。2008年5月,红杉套现1.34%股份,目前仍持有亚洲传媒9.19%的股份,为其第二大股东。2008年9月20日,首家在东交所上市的中国本土企业——亚洲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被摘牌,原因是亚洲互动传媒前CEO崔建平挪用公司资产。
崔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同意情况下,将全资子公司北京宽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1.069亿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为第三方企业北京海豚科技发展公司的债务做担保,后者从银行贷款1.03亿元人民币,并有1800万元已用于偿还海豚科技部分贷款,而剩余资金或将无法收回。
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等途径退出。股权投资退出有可能面临所投资公司经营失败,股权投资难以收回风险,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时可能面临价格被低估以及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之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往往把所有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清偿,所以投资企业即使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而后因其他股东无力清偿而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
企业股权投资时,应对投资对象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充分调查,进行合理投资;投资后也应注意运用股东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控制与监督,避免出现上述投资案中投资难以收回情形。
针对股权转让价格低估风险,应注意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估值方法,以实现股权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照所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格或与受让方协商等方式来确定。企业在转让投资股权时,尽量选择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价格,这样可以基于自己就投资企业资产历史和现状以及企业未来收益状况的先天信息优势,在与对方磋商中,获得一个理想的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应积极履行或督促其他股东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以免因未尽到及时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