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标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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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标准制定的基本规定

本节依据《ISO/IEC导则 第2部分 国际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结合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践重点叙述标准的内容结构、编写方法及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简要介绍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践重点,并叙述标准的内容结构、编写方法以及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同时简要介绍标准条文的编排格式。

1.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标准的内容应正确无误,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明、通俗易懂,术语、符号与代号要统一,并与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协调一致,编写格式要做到规范。

2.标准的一般结构及其内容

我国标准一般分为概述、正文和补充要素三个组成部分,它们均有其固定的结构和内容,依据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及其在标准中的位置,又可分为:资料性的概述要素;规范性的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资料性的补充要素。这里主要叙述其构成及其内容,如表1-5所示。

表1-5 国际标准及我国各类标准的一般结构及其编写顺序

1)标准的概述要素内容编写要求

标准的概述部分由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4个部分组成,以介绍标准概况。现分别叙述其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1)封面

封面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和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国际标准分类号(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s, 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如果标准采用了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标明其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其中,标准封面上的发布与实施日期均要按国际标准中的统一规定书写,如2003年3月1日写成2003-03-01,2003年10月15日写成2003-10-15等。

(2)目次

目次指一篇文献中章条划分的编号。借此,读者可很方便地查找所需章、条等。

根据需要,如当标准内容较长,结构较为复杂,条文较多时,一般在印刷页超过10页时应编写目次。页数不到10页,但为了便于使用时,也可编写目次。目次的内容包括前言、引言、章、节、带有标题的条和附录的编号、标题以及标题所在页码等。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① 前言。

② 引言。

③ 章、节。

④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⑤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⑥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⑦ 参考文献。

⑧ 索引。

⑨ 图(需要时列出)。

⑩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同时,目次所在页应另编页码,不能与标准正文的页码连续。

(3)前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一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做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①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②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③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④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⑤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4)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

2)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内容编写要求

(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应简短明确地反映标准化对象或标准的主题,不能与标准内容不符,出现“大帽小头”或“小帽大头”,即标准名称与标准内容范围宽窄不相称的情况。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①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②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③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国际标准的名称一般采用上述三段式,如叉车——钩式叉臂——词汇,表示该标准是叉车的钩式叉臂方面的术语标准。而我国标准名称习惯使用主副题式,即一般由标准化对象的名称和所规定的技术特征两部分组成,如“漆包线试验方法”是由漆包线和试验方法两个部分组成,但在必要时,可以在主体要素即标准化对象部分前面加上引导部分,以明确与其他类似标准的区别。

编写标准名称时,还应注意以下五点:

① 标准化对象名称与技术特征部分连写不通顺时,可在两者之间空一个字位置,在封面与首页上可将两者写成两行,但不能用破折号。

② 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时,如标准名称过长,允许适当分段,以便对照使用,但不得在标准名称中使用逗号。

③ 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发布时,标准应有一个总名称,各独立部分再分别取定名称,两者之间空一个字的位置,在封面和首页上也可把两个名称分行书写。

④ 标准化对象的名称过长时,在标准正文的叙述中允许使用简称,但应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括号加以说明。

⑤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应书写英文名称,以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和便于与有关国家交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仅在国内使用,可不写英文名称(必要时,也可写英文名称,以便对外交流)。

标准名称的英文名称撰写方法应符合以下四点要求:应按国外习惯用语,以中文名称为基础进行编译,可不按中文逐字对译,但需保证意义完整、准确,并力求用词简明扼要;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一般可采用原标准的英文名称,不必另行编译;英文名称中有两个以上部分组成时,各部分之间应用“—”连接;英文名称的每个部分第一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应大写。但专用名词无论在何位置,第一个字母均应大写。

GB/T 1.1—2009的附录D《标准名称的起草》还对下列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① 如果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则应有引导要素。

② 如果标准只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方面,则需要有补充要素。

③ 如果标准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几个(但不是全部)方面,这些方面应由诸如“规范”或“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一般性的术语来表达,而无须一一列举。

④ 如果标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应省略补充要素: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并且是有关该对象的唯一标准(而且拟继续保持)。

⑤ 标准名称不应包含可能无意中限制了标准范围的细节。然而,如果标准涉及一个特定类型的产品,则应在名称中反映出来。

⑥ 标准名称中表达相同概念的术语应保持一致。

⑦ 标准名称中无须描述文件为“国家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性质。

⑧ 涉及试验方法的标准,只要可能,其英文名称的表述方式应为:“Test method”或“Determination of...”。

(2)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的方法”,“……的特征”;确立了“……的系统”,“……的一般原则”;给出了“……的指南”;界定了“……的术语”。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不适用于……”。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的本部分……”或“本部分……”。

如适用范围与标准名称完全一致,即标准名称已明确指出该项标准的适用范围时,不会产生误解时可不写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这些文件一经引用便成为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 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

“下列文例中的条款通过GB/T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标准适用于本部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应注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其标识方法见GB/T 20000.2—2009。

该一览表不应包含: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上述三类文件可列入参考文献。

一般来说,规范性引用文件应限于列出该标准条文中直接引用的标准,或必须与该项标准一起配套使用的标准,这样既可与国际标准在基本结构上保持一致,也可方便标准实施者。在实施该项标准时,应同时实施“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出的一些标准,以便完整全面地实施标准,而且还可以使标准编写得更精炼简明,符合现代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客观需要,但不必把相关标准都写出来。

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① 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必须是正式发布的上级标准和同级标准,不能引用标准草案和过期废止的标准。

② 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把引用的标准逐项分行并列写出。

③ 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注意每项标准后不写标点符号,但每项标准代号与标准名称的第一个字母与文字应尽可能上下对齐。

④ 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写相关同级标准或下级标准时必须加以引用。但条件特殊且需制定高于现行标准的除外。

⑤ 如果已有术语、符号和代号等国家通用性基础标准的,而且适用,则必须引用,以保证基本概念表述、理解的统一。

⑥ 已有国家、行业通用性试验方法、检验方法、计算方法等方法标准的,也必须引用。

⑦ 公开发行的标准不得引用内部的标准。

⑧ 国家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地区地方标准,不允许引用企业标准及其他地区的地方标准。

(4)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了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

①“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②“……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③“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的本部分。

④“……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的本部分”。

(5)符号和缩略语

符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了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和缩略语一览表。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符号外,所有符号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①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a, B、b等)。

② 无脚标的字母置于有脚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脚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脚标的字母之前(B、b, C、Cm、C2、c, d、dint等)。

③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ζ, A、α, B、β等)。

④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便于标准的编写,该要素可与“术语和定义”合并,将术语和定义、符号、缩略语,或许还有单位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例如“术语、定义、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如果标准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规定时,应该编写术语、符号、代号的定义或说明,编写方法应遵守《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 20001.1—2001)等标准。

如果标准中没有需要定义的术语或说明的符号、代号时,就不必编写。只需直接引用现行的术语、符号和代号标准就行了。

(6)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内容应根据各类标准的对象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写,编写时应遵守各类标准的编写规定,一般来说,技术标准应包含下述内容。

①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②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③ 对每个要求,或者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

该要素中不应包含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

在某些产品标准中,可能需要规定应随产品附带的提供给使用者和安装者的警示或者说明书,并规定其性质。由于这些使用或安装要求并不是适用于产品本身的要求,因此,可将其纳入一个单独的部分或一项单独的标准中。

如果标准中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由供方确定而标准本身并不作出规定,则该标准应规定如何测量及如何表述这些特性值。

管理标准要求应包含:管理程序(或流程);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考核指标及其规则或方法等。

企业工作标准要求应包含: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或上岗条件;工作/操作/服务流程;工作/操作/服务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7)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附录的规范性性质(相对资料性附录而言)应通过下述方法加以明确。

① 条文中提及的措辞方式,如“遵照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C”等。

② 前言中的陈述。

③ 目次中和附录编号下方标明。

3)资料性补充要素内容编写要求

(1)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该要素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附录的资料性的性质应通过下述方法加以明确。

① 条文中提及时措辞方式,如“参见附录B”。

② 前言中的陈述。

③ 目次中和附录编号下方标明。

(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参考文献的起草应遵照《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的有关规定。

(3)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非术语标准需要索引时,宜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