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告医:一种新情势的催生

病家延医,如若药到病除,自然医病双方皆大欢喜。但是,如若经过诊疗,病情不见好转,或不幸发生变故,那就有导致发生纠纷乃至成讼的可能。在第一章中已然论及,在传统社会,医病双方很难涉讼。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便是缺乏权威的仲裁机构。因此,很多的纠纷,都在民间得以解决。比如,病家出于不满,对医家进行折辱,或者是医家以钱财、劳务等形式对病家进行赔偿等等,这在明清社会应该是常态。揆诸民国初期,传统的报复医家的方式,依然为多数病家所沿用。比如,山东宁海人孙元魁为惜薪司住户王连升之子治烫伤病,并未取得预期的疗效,王氏之子最后身死。王氏气忿不过,遂怀抱幼子尸身,前往孙氏所居之永龄堂药铺理论。《中二区警察署关于孙元魁私自行医一案的呈》(1912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9-03257。这种登门问罪的形式与传统社会并无二致。

民国初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初步介入,弥补了仲裁机构的缺失。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改变了医病纠纷在民间解决的样态。同是上面的例子,孙元魁与王连升后经人说合,意欲私了。但事情为派出所巡长苏延勋侦知,遂将孙元魁押解归案。由于孙元奎并未在警厅考取医生,最终依违警律第三十八条“违背一切官定卫生章程”论处,罚洋五元,缴纳具结释放。《中二区警察署关于孙元魁私自行医一案的呈》(1912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9-03257。正是在这样的一种新形势下,有的病家在与医家交涉未果后,往往会以警厅封门或发放广告相要挟。如,吴石公之子“外感寒邪入肺,以致作烧作喘”,遂请安定门内济生堂铺掌洪鹤年为之诊治。由于病孩“已伏内风”,病势已深,洪氏初不肯医治。后经吴石公之妻再三央告,方予以施诊。不料,四日后,病童身亡。吴石公以“伊小儿服药后即死,想系服药错误”为由,前往济生堂理论。并声称,“赔偿金二百五十元,否则请警察厅封门并为登报广告”。显然,济生堂并未接受吴石公的要求。为了报复医家,吴石公遂沿街散布传单,内中写有“庸医杀人等语”。结果,被警查知。经查,洪鹤年系北京医学会毕业,“领有第三十五号毕业证书”。且济生堂由乾隆年间开设,自配丸散膏丹,售卖有年。但“所售各种药品”,并未经前内城总厅派员调查、化验。“姑念该堂营业有年,前此也未有不合”,将洪氏按违警罚法罚洋三元。《卫生处关于洪鹤年违章行医并请传讯的函》(191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069。类似行为表明,民众似已逐渐认识到国家权威在医病关系重塑中的作用与影响。

至迟从民国初期开始,病家因不满诊疗,赴警署告医的新情势开始显现。依据档案资料来看,只要是病家对医生的诊疗不满或心存疑窦,若协商不果,即不乏踊跃告医之辈。

大羊毛胡同住民贾卢氏,染病后到万灵堂药铺询问有无医生可以医治。药铺掌柜常履祺“自称能为其疗治”,遂“为之把脉立方,并在店铺中抓药”。不料,所开之药在煎服后,贾卢氏病情不轻反重。贾卢氏前往万灵堂与常氏理论,未果,遂喊控于官。《外左二区警察署关于常履祺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73。

内左二区住民英海之子“染受痧诊之症,大便不通”。经闫、费二医生诊治无效后,经街邻孔庆纪介绍,延请张鹤书诊治。张称,此病“非见大便不能见效”。服药后,英海之子“大便虽通”,但“昏迷不醒”,不久后身死。英海大为不满,至张鹤书家理论。而张对前述诊断之语一概否认,英海“遂将他喊控”。

再如,外左四区住民刘桂增患瘟病,请张少卿为之诊治,不愈反显沉重。后刘桂增又延请兴医生,为其继续诊疗。兴医生在索取前医张少卿所开药方后,认为显系药味相反所致。刘桂增不久身亡,死时“口吐血沫”。刘之亲属认为其中必有蹊跷,乃将张少卿控告。《外左四区表送李庆祥喊控医生张少卿给伊甥刘桂增看病误投药剂以致服药后病剧身死》(1926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56657。

对医生,特别是非法行医者的控告,除病家亲至警署予以诉说外,在这一时期,还开始零星出现了匿名检举的形式。尽管部分检举者,并不愿透露真实姓名,从而也便不能得知是否为病家或其亲友所为,但从这种方式日后被广泛采用来看,比如,进入1930年代,坊公所亦积极介入对非法行医的披露与检举。参见《东郊表送萧永增私自行医将历骚子医治身死一案的呈》(1931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21-12444。此外,也有公民自报真实姓名,对庸医进行检举。参看《内三区警察署关于查获景德泉私擅扎针行医一案的呈》(1931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21-12447。医疗卫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个阶层的注目,似已成基本事实。如内左一区警署便曾接到署名为“王观浦、钱宪章”的检举信。信中称,先以摇煤业为生的张书之,“于庚子年因抢当铺以致家道小康,乃将摇煤业抛弃,忽然行起医来。当时由彼亲朋悬挂匾额以扬其名,此后由其诊治被害者不知凡几,屡经报纸登载,去秋亦曾被人告发”云云。内左一区警署随即派员查访,但几经查访,“王、钱”二人终无可得。不过,张书之其人其事却与检举信中所述相符,张氏最终以违警律论处。《内左一区警察署关于侦察王观浦等报告张书之违章行医等是否属实的函》(1915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8-4611。再如未经警署考验的松瑞良,为范姓之子治“拉泻不止”。经诊,松瑞良认为病人实属“虚痨已极”,并见其口干,“恐生风疾”,遂“投牛黄清心丸以去心火,六味地黄丸补气力”。不料,病人服药之后泻肚而死。对于此事,死者家属并未深究。不过事后有人竟一纸书信将其向卫生处检举,卫生处乃函告东郊警署,将松瑞良抓获。《东郊警察署表送松瑞良违章行医一案》(1925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47803。

作为正式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往往因检阅前医所开药方,从而对前医水平之高下进行品评。如见医术低劣之辈,出于社会责任感与一时义愤,每多将前医函告。类似事件,在这一时期并不少见。其中,外城官医院医员陈世珍无疑是最为积极的一个。多名非法行医者经其检举后,受到缉拿与惩处。如陈氏为清风巷门牌一号赵姓子治瘟疹,在索阅前挂牌医生郭普君所开药方后,认为“方案谬误”,方中药品多“时下最忌之品”,并推断“现该子被其误治,恐将不救”。于是,陈世珍将此告知警署。经查,郭氏年逾七旬,前曾以行医为生,并未考取医生,警厅遂将郭氏拘留。后赵氏子果然病卒,郭普君以“未经考准,擅自行医且用药谬误,殊属非是”,因“案关刑事”,交由京师地方审判厅裁断。《卫生处关于郭樸君私自行医一案的函》(1916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65。再如,民间医人曹善福曾为喜鹊胡同住户裴连芳患疹症之女焕儿治病,后经陈世珍前往诊断,并调阅原请曹氏所开药方。陈世珍认为,其中药味多有不符。最终曹善福被警署传唤,拘留二日后,取保开释。《卫生处关于曹善福私自行医的函》(191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60。颇有意思的是,医生对非法“同行”的控告,甚至有错报、误报之时。山左会馆的医生田智先因刘俊生喜读医籍,并时与朋友议论,乃将后者告发。后因查无实据,刘俊生亦坚不承认曾与人治病,最后刘被无罪开释,田智反而被申斥。《外右三区警署关于田智先恐刘俊生未经考验行医的送案表》(1914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6852。

此外,与传统社会有着很大不同的是,媒体自晚清以来日益发展壮大,并作为社会舆论的喉舌,不断彰显其抨击时弊的影响力。晚清以降的卫生改革,一直为媒体所关注。同时,对于民间的庸医问题,报章也时时登载。关于清末庸医问题的研究,参见路彩霞《清末京津庸医问题初探》,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8卷。由此一来,媒体无疑成了另一种监督力量,并且愈来愈发挥其显著的宣传作用。

1916年7月2日,《北京商业时报》新闻栏内载有一则关于混充医生害人的消息。


永定门内住户孟姓原先卖估衣出身,后因折本歇业,终年在八大胡同莲花河黄鹤楼等处借着相面算卦敲诈窑姐们竹杠。近来又生急智,混充医生开方治病,自称神手。左近妇女乡愚受欺延请治病者甚多。害人渔财,其罪非小。望有该管责任者查一查吧。《混充医生害人》,《北京商业日报》1916年7月2日,第4版。


此则新闻为警察厅行政处阅得,遂转发至外右五区警署。警署随即派人将孟文荣拿获,并依据《取缔医生规则》从重处罚。初拟罚金十元,因孟无力缴纳,改为拘留十日,期满交区监视。《外右五区警察署关于孟文荣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74。

再如,1915年10月10日,《群强报》载有“瞧香宜禁”一条。报称,北新桥雍和宫庙内有个做成衣的王喇嘛,专给人瞧香治病,定的是什么大仙姑、八角仙姑等。被他耽误的病人实在是不少,望有管理之责者从速禁止,云云。北京市警厅司法处将报纸转发至内左四区警署,后经该署派员查知,并无王姓喇嘛,只有一名唤作金海的喇嘛,专看幼儿积聚及疯症至大人各症。因其向不收人钱财,“且识字无多,状极愚鲁,情尚可原”,经当堂告诫、申斥后,开释。《内左四区警察署关于喇嘛金海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5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328。

一般来看,大多数普通民众或出于狐疑,或出于悲痛,或出于对医生的报复心理,在将医生告至警厅并经警处理后,一般都会适可而止。他们最为希望的,是医生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哪怕是给其带来些许不必要的麻烦,都会令病家心下有所快慰。除此之外,往往并无他求。同时,在与警署的接洽过程中,也往往表现得低声下气,与传统社会到官府打官司并无二致。不过,这一时期的上层社会,特别是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人员,在因医疗问题而告至警厅时,却与普通民众有着很大不同。在类似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病家的话语一般都比较强势。并且在与警厅的交涉中,往往善于依据自身对医学知识的掌握与对国家话语的使用来为自身权益辩护。

总统府顾问彭仕勋之女六儿出痘,延请医家刘庆兆诊治。刘庆兆先后为病人开药方三次。结果,六儿“天花未透回闭,毒气入内身死”。彭遂遣其随员潘庶绩至外右一区警署控告医生刘庆兆庸医杀人。外右一区警署当即呈报警察厅,第四检察厅检察官石某带同仵作到彭宅检验,认为六儿确系天花未透回闭,毒气入内身死,并无别情,遂给予执照准其抬埋,并函告外右一区警察署。彭仕勋在获知处理结果后,颇为不满,于是“递诉状称不服”,并分别给外右一区警署警官以及警察总厅执事写信。

信的内容,颇具玩味。在给警署的信中,彭仕勋开门见山,指出“现在小儿天花盛行,多为庸医所误,若不取缔严办,不但有碍卫生,并且草菅人命,大于警律之保卫不合”。显然,对于国家针对卫生行政的法律条文,彭氏心知肚明。并且,在与警署的交涉中,已开始有意识地将被控方置于被打击的行列,借以博取警方的同情。

接下来,彭氏依据所掌握的医学知识为自己辩护,他说:


今早此女病重时,复请该医来家商洽,并以坊间庄在田痘科书忌用凉泻克散诸药致豆浆不升,阴毒塌陷,以成危症。故列为四忌。而以连翘、生地、黄芩等为清凉败毒之一忌。以山查六黄等克伐气血之二忌。今该医一方即用枯芩黄连翘查肉;二方即用生地南查桔梗等药,是清凉克伐两种忌药,渠皆用齐,故成痘陷痘黑阴毒归心之绝症。


为了证明刘氏所开药方有误,彭仕勋将庄在田(即庄一夔)《庄氏痘案》一书与刘庆兆所开三副药方一并呈上。庄一夔生活于清代乾嘉年间,是江南颇负盛名的医生。庄氏治痘主张“宜温补兼散”、忌用寒凉消导。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所编纂的《遂生篇》(又名《千金至宝》)和《福幼篇》两部医籍中。因两部医籍文字简要,因此刊布颇多,流传甚广。彭仕勋选取了庄一夔的医学观点作为自身的论据,说明其本人对于痘症的治疗有着一定的医学知识。他对医家的诊疗不但能够提出异议,并且有根有据,这在一般民众那里是很难见到的。

彭仕勋的申诉和抗议,促使警察厅不得不再次复查此案。不过,警署在复查后,仍是劝令彭仕勋将其女安埋了事。对此,彭仕勋再次向警察厅修书予以交涉。警察厅最后只得移文至第四初级检察厅,第四初级检察厅在派员检验的同时,还“添传京师医学研究会医正韩宝贤、医副易赞庭等到厅鉴定刘庆兆医治彭女天花方法”。经鉴定人韩宝贤等核实,证明刘庆兆所用方剂“系本《医宗金鉴》法原方”。并进而指出,“《医宗金鉴》较之坊间医书尤为可信,即不得责其误药饵”。因此,以“玩忽业务”为由控告医师,“对于刑事上罪名碍难成立”。同时,对彭仕勋所列的五点疑窦,第四初级检察厅呈送地方检察厅核办,认为彭氏不服之点皆不足据,并特别强调《医宗金鉴》的正统权威地位。最后,警厅认为,“刘庆兆所下方剂既经鉴定,系医治天花对症之药,且根据普通遵用之《医宗金鉴》一书,自未达玩忽必要之程度。不能构成刑律第三百二十六条之罪。该厅所下不起诉处分并无不合”。《外右一区警察署关于彭仕勋控医生刘庆兆诊毙幼女一案的呈》(1914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5407。

其实,庄在田治痘崇尚温补,其法不合《医宗金鉴》,早已有人指出。清末民初大兴医家杨熙龄就有过下列评论。


庄在田著《遂生》《福幼》二编,风行海内,《遂生》以治痘,《福幼》以治慢惊,皆崇尚温补,偏驳失中而又主张太过,最易惑人。《遂生》编可勿论矣,慢惊虽宜温补(只理中汤已足),若《福幼》编中之六味回阳饮一方中用炮姜、肉桂、丁香、胡椒、肉豆蔻、吴茱萸等味,类聚群辛毫无法度,一滴入口如舐秦椒油,奇苦万状,病儿当此何异既落井而又下石,服之立时苦变者有之,迁延失明者有之(予已见二人)。无他,不合金匮调以甘药之旨也(理中汤内党参甘草均味甘,所谓调以甘药也)。陈修园读《金匮要略》三十年,悟出一言以蔽之,四字曰调以甘药,在田庸手何足以知之。世补斋医书徐刻庄在田《遂生》《福幼》两编序末云,所愿阅是编者凡遇痘惊末传之病,勿复请热泻火初传之法,究竟有褒无贬,不足以纠正其失。(昔某家儿患慢惊,煎六味回阳饮,讫乳媪试尝少许,舌为之破,其酷烈可想)。参见杨熙龄《著园医话》,载陆拯主编《近代中医珍本集·医话分册》,第511页。


从上述评论,可以看出,京师医学研究会的鉴定,确是合乎情理。但我们显然又不能以此指责彭仕勋的控诉行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在面对医病纠纷时所做出的不同因应。与一般民众不同,出于对国家法律的了解以及在医学知识占有上的优势,作为社会上层人物的彭仕勋为了维护女儿的生命权益,对诊疗中的可疑之处逐条进行了指控。尽管最后失败了,但他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在这一事件中所表现出的主动姿态,如果历史地来看,显然还是值得肯定的。

民国初期尽管不乏病家的告医之举,但从这一时期的相关资料来看,医病双方涉讼法庭的案例仍不多见。更多资料显示,一些因疗效而引发并本可涉讼的纠纷案件,一般均因病人或家属的临时变卦而未成讼。不过,即使类似的案例相当少见,从中仍可看出一般百姓对到法庭打官司持畏惧与疏离的态度。这从下面一案例中可见端倪。

1916年4月间,家住内右二区的杨高氏右胳膊突患无名肿毒,遂前往克敦医院诊治。据杨高氏在警局的口供可知,沙克敦医师为她诊断病情后,认为所患系肿瘤,决定要为其开刀割治。然而,杨高氏疮口在术后一直未能愈合。由于病情不见好转,治疗花销也日见增多,杨高氏遂向沙克敦医师提出终止诊疗的请求,并声言要到京城官医院进行免费诊疗。沙克敦见此,遂向杨高氏提出继续为其诊病,但并不收取药资。杨高氏说,沙克敦这样做的目的无他,只在“保全他的声誉”。杨高氏决定不再转院,依然在克敦医院就医。到了7月20日,沙克敦向杨高氏说,“病已好啦,不用再治”。至此,杨高氏遂不再去克敦医院就诊。

不曾料想,7月25日,沙克敦派其徒弟前往杨高氏家,要杨高氏之弟去趟克敦医院。杨高氏之弟自医院归来后告诉其姐,原来是沙克敦想向其“借一百块钞”。杨高氏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7月26日,沙克敦又遣其徒给杨高氏“送来一纸帐单”,上面载明杨高氏共欠其医药费计97元1角7分。杨高氏本来就感觉病情并未减轻,“右胳膊不能动转”。经他人验看后,被告知是由于手术不慎造成了筋伤损。为此,杨高氏对沙克敦心有不满,当下又见到沙克敦接连催索医费,乃“一时情急,遂将沙克敦控告”。

杨高氏所控告的沙克敦医师,祖籍广东,曾于前清考取过医生资格。对于杨高氏的控告,沙克敦医师承认,他确实为杨高氏治疗过“无名肿毒”,现在已经痊愈。杨高氏所欠药资一事完全属实,但他并无许诺不收医费之事。

京师警察厅署理此案后,批示卫生处对沙克敦的诊疗进行核查,确认其“手续是否合理”。8月31日,卫生处做出诊断结论,认为沙氏“手续及刀口痕迹均深合方法”。这一裁断,显然将病家置于不利的地位。然而,就在此时,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出现了——媒体开始介入此事。

9月2日,当时北京颇有社会影响的报纸《京华日报》在第一版的醒目位置登载了一则以《迹近敲诈》为标题的新闻。内容为:


锦什坊街医生克敦氏给杨姓妇治胳膊,因不见成效,人家要往别处医治。克敦一定还要接洽。可是先借一百元,人家没钱给他,他又给人家开了一篇帐,说人家欠他九十七元。杨姓妇情急,听说已在右二区起诉了。详情访明再登。《迹近敲诈》,《京华日报》1916年9月2日,第1版。


9月4日,这份报纸又在第三版登载了一条以《再志敲诈》为题的新闻。


迹近敲诈,已志前报。现闻克敦氏系警察厅某医官之弟,前与杨姓妇治膊未愈。杨妇的意思,既治不好,只可另就别医,不料某日克敦竟要借洋若干。该妇未允。又于次日送欠帐一纸,言欠他洋若干。杨姓妇因治膊未愈,反倒多方敲诈,因此情急,才把他告了下来。《再志敲诈》,《京华日报》1916年9月4日,第3版。


时隔一日,《京华日报》接连登载此事,并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对沙克敦进行攻讦。一个很有可能的推测便是,杨高氏或其亲属开始寻求社会舆论的奥援。而新闻媒体不厌其烦地登载,也体现了当时的社会舆论对类似事件所保持的关注程度。

很显然,沙克敦医师读到了上述新闻报道。9月4日,沙克敦向警察厅提出诉请,认为媒体的报道“显系污蔑”,并已使克敦医院“所受之损害甚巨”,因此请警察厅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以“保全名誉”。与此同时,沙克敦以杨高氏短欠药资为由将后者控诸警厅。对于沙医师的诉求,警察厅司法处认为这已关“刑事”,遂将其一应资料函送京师地方审判厅进行裁断。面对即将到来的一场诉讼官司,杨高氏选择了回避。她向警察厅提出“息讼甘结”,称其实“不欠沙克敦钞文”。尽管自身“疮症未愈”仍感痛苦,但她“情愿另找人医治,不愿涉讼,请求免究”。《内右二区警察署关于沙克敦行医造成病人残疾一案的详》(1916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76。

如若我们将之与发生于1930年代的医讼案件相比较,便会发现,医病双方均彼此不满,各执一词。同时,媒体也开始介入其中,并且态度明显偏向于病人一方。可见,媒体对医者的态度,在民国初期即已如此。只不过,这场纠纷后来究竟是否成讼,最终又是如何解决的,因资料缺乏我们已难以知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