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犯罪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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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FBI犯罪现场调查之盗窃案件(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传统型犯罪。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物质生活充盈富足,盗窃这种多发性犯罪也日益呈现出多样的特点,也给刑侦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财产利益不受他人侵犯,打击盗窃犯罪便成为当权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针对盗窃犯罪案件,调查人员在其案发现场要重点勘查哪些细节?从哪些细节入手进行案件线索的调查、追踪?如何查清关系判断分析案件直至顺利侦破?这些就是我们这一章所要重点阐述的。

盗窃案一般都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方式多样,多有准备活动。二是现场有明显的破坏痕迹。三是连续作案,团伙流窜作案多。四是侵害目标广泛,有赃物可供追查。面对以上盗窃案件的特点,经验丰富的探案人员会在第一时间依靠这些特点,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分析对待,争取尽快侦破盗窃案。

探案人员在勘查中应注意的几点:首先,勘查现场,以出入口为重点,了解具体情况。其次,在梳理“关系”上,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再次,确定作案时间,发现侦查线索。最后,对于作案手段及作案工具的调查分析也是侦破案件的重点。

第一节 盗窃案犯的踪迹分析

盗窃案件主要可分为入室盗窃和公共场所的扒窃案件。其中,入室盗窃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更容易引发其他相关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在盗窃案件中,如何侦破入室盗窃是重中之重。

在盗窃案件中,重点勘查分析案发现场的出入口是破案的关键所在。入室盗窃案顾名思义,罪犯首先要做的就是如何进入现场,在实施犯罪后又是如何逃离现场的。出入口的分析重点勘查现场的痕迹物品,这一般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是否有较为深厚的作案经验。

那么,关于出入口的判断分析,在案发现场要勘查的细节到底有哪些呢?

一方面,率先勘查的即是现场地面。人所共知,一个盗窃贼想要入室偷盗的话,不可能做到飞檐走壁,在作案现场一定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其中包括现场的足迹的位置、方向、种类和数量,这可以判断作案人数、出入口和活动的路线;还可以着重研究痕迹物证的出现、分布以及特征是否符合正常逻辑,是否有伪装行为,适时的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

另一方面是对现场门窗进行重点检查。作案人一般会采取撬门翻窗的方式入室盗窃,在现场会留有大量的活动痕迹,探案人员要仔细检查现场门窗的玻璃、拉手、锁以及窗台内外等处有无指纹、泥土等。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场的门窗是否关闭、玻璃是否完整、门锁是否被破坏,破坏的工具又是什么?

2007年,著名的航天城休斯敦市一处高层民居发生盗窃案件,受害者在家中保险柜存放的黄金和现金被盗。侦查人员来到案发现场展开侦查。在做现场出入口分析之时,侦查人员发现了重大线索。

在现场勘查的办案人员发现,发生盗窃案件的房屋是楼房的最顶层,屋内有大量陌生足迹,可以确定是作案者的足迹。作案者有在案发现场徘徊的迹象。然而让侦查人员意外的是,在出入口的选择上,由于房屋的门窗都没有遭到破坏,作案人并没有选择正常的入门方式。那么案犯的出入口选择只有两种:通过隔壁屋顶和通气窗口进出。

由于此房间与隔壁屋顶的天花板之间有一定的间隙,而这一间隙完全可以容纳一人通过出入。但是在仔细勘查了隔壁的墙顶,发现其上的灰尘很自然,并没有发现擦拭、磨蹭的痕迹。因此,这种可能也随之排除。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作案者通过此房屋唯一的通气窗头进出。经过勘查,侦查人员发现此通气窗口仅为35×35厘米,距窗上沿十厘米向下有一条横向的铁条,这一铁条上边有软塑料,上面附有大量灰尘,用灯光从不同角度观察窗口下沿及其软塑料,发现其上有灰尘擦拭痕迹。而从此窗口向外可以跨上与之相隔只有48厘米的隔壁楼顶,探案人员马上对隔壁楼顶搜查,发现隔壁楼顶上有与现场类型相同的足迹花纹。据此,调查人员确定,此处便是犯罪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的通道。

案件的侦破需要大量的线索,而出入口的发现为后续的分析、推理直至侦破案件都提供了较为清晰明确的着手点。正如此案,侦查人员确定了两个方向的出入口判断,通过观察比对、验证分析等方法对之逐一进行排查。最终确定了案犯进出作案现场的唯一口径。

在确定了作案现场的出入口以后,侦查人员便开始了案件调查的后续工作,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便是此次的案件性质是属于内盗还是外盗?这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调查了。

第二节 不要忽略被盗者的潜在联系人

在盗窃案件中的关系是指作案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确定可以明确案犯对现场的情况是否知情熟悉。当然,明确这一关系就引出了两个相对的概念——内盗和外盗,而准确判断内、外盗可以真正意义上理清作案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所以,侦破盗窃案件还得以调查内、外盗,理清关系为基础。

那么内盗和外盗各有什么特点?

首先,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与外盗案相比之下,内盗案件的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外盗。其实,内盗案还是有其自有的特点的。例如,内盗案作案时机、对来去的路线和出入口的选择都十分准确,作案人能够准确地进入现场并直奔目标,没有在现场徘徊逗留迹象,现场的翻动小、破坏程度也小。很明显,案犯对周围环境及现场了如指掌,在作案之前做过精心的设计、策划。

相对而言,外盗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作案人事先作案目的并不是很明确,有种“狗熊进菜地”的感觉,四处乱摸乱碰,在案发现场四处徘徊。由于时间急促,案犯心里也相当紧张,现场留下的痕迹较为明显,这也给侦查人员留下了非常有利的破案线索。

与内盗和外盗相比较来看,第三种情况显得更加专业一点。案犯原本属于内盗。因早已筹谋好计划,故意伪造作案现场来蒙蔽警方。其实,针对此种情况,经验丰富的探案人员也能够很快地判断出来,例如,有些案犯原是从门正常而入,随即进入现场后故意从内部砸开窗户,制造疑犯是破窗而入的假象。但是,这一点拿给专业的调查人员来看,窗子是从外还是从内被破坏是很容易侦查出来的。所以,当面对真正的盗窃案的犯罪现场,不要手足无措,一定要静下心来,慢慢发现、细致侦查,然后缜密推理。这样,确定盗窃案件性质也就变得简单起来。

2006年7月,德国慕尼黑发生过这样一起盗窃案件,报案人中学生约瑟夫·拉姆对警方报告说,父母出差未归,自己独自看家护院。7月3日这一天,拉姆上学归来发现房屋的门虚掩着,拉姆以为父母出差提前归来。然而当他兴高采烈地走进屋子时发现不对,整个屋子乱七八糟,很明显是被人盗窃了。拉姆想到了父亲卧室柜子里有很多现金,马上去卧室一看,差不多有2500多欧元被人盗走。于是,拉姆拨打电话报了警。

侦查人员来到现场展开调查,然而种种奇怪的迹象让探案人员起了疑心。拉姆声称家里被盗,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作案人的脚印、痕迹,甚至连一个案发现场的出入口都未曾找到。门窗均未被破坏,房间除了凌乱的衣物和倒地的家具之外再无其他迹象显示这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更为奇怪的还在后面,探案人员在“犯罪分子”翻动过的抽屉内发现仍留有拉姆母亲的一条金项链。这未免太让人匪夷所思,如果盗窃贼真的来过,为什么会如此仁慈地留下这么值钱的东西。

综上分析,情况只有一种可能,这是一场假盗窃案。后经与拉姆耐心谈话,他最终承认因为自己在外染上毒瘾,将父母所留钱财全部花光。但因为害怕父母回来发现受到惩罚,就伪造了失窃的现场。

在复杂的案发现场,往往假象与真相并存,一种现象掩盖着另一种现象。这使得原本复杂的情况又更加变得扑朔迷离。盗窃案尤显突出。但是,在盗窃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清楚内、外盗,确定案件性质是整个案件侦破基础所在。尤其针对内盗,探案人员一定要加倍小心,在很多被忽略的细节中就可能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些关系看似毫无瓜葛,其实可能就是破案的关键所在。

关于作案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熟知程度,这种熟知是潜在的联系,而这种潜在的联系往往是作案人无法感知的,却无意识地体现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可以说,作案人对现场的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很难完全掩盖和伪装,其也必然会在犯罪的某个过程中暴露出来。

第三节 抓住作案时间这条轴线

犯罪活动与任何事物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作案时间是从罪犯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活动结束的这段时间,准确判断作案时间是发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甚至有时可以从中推断出作案人是否熟悉内情,当然这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线索。那么,在具体的案发现场根据怎样的细节推断作案时间,继而还原整个事件追查到真正的嫌疑人呢?

首先,最后一次看见财物的时间。这一点只能来源受害人的陈述。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以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解开部分作案过程的谜团。其中受害人关于作案时间所陈述的内容通常是十分可靠的。看见财物的时间即丢失财物的失主最后一次看到财物的时间,这样就能缩小所要侦查的作案时间段。

其次,依据现场痕迹的新鲜程度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断现场痕迹是一种技术活。从作案到案发之间肯定会有一个时间间隔,这一间隔对于每一个案件来说长短不一。在这段间隔中,罪犯作案时会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乃至于现场中其他的各种物体受到复杂环境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一系类变化,颜色、气味、温度、湿度等。例如,现场灰尘的厚度、痕迹物品的干湿度、现场物体的温度变化等。

最后,根据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分析。案件的发现人、目击证人、现场周围的群众及其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都是知情人。在盗窃案件中要重点探查周围群众所提供的线索,作为目击者有时可能对作案人的整个犯罪活动过程都看得清清楚楚,反映的情况能再现犯罪经过,准确地刻画出作案的具体时间。然而,有时由于现场环境、昼夜时间条件的不同,证人所看到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若距离远,光线条件差,就很难看清楚,但这时也能通过听觉来弥补,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可避免会发出声响,目击者根据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就能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2002年7月英国曼彻斯特市郊发生一起恶性入室盗窃案,受害者理查德开的一家餐馆被盗。据理查德回忆,7月12日当晚关店时间约为晚上11点。随后,他携妻子开车回家,第二日凌晨1点多接到餐馆周围所居住的邻居电话得知自己的餐馆被盗。警方对这位举报的邻居进行了盘问,邻居尼尔森向警方诉说了当晚所看到的一切。

7月12日晚11时50分左右,尼尔森和妻子吵架生气打算出门到酒吧喝酒。正当他走出家门之时,看见距自家大概150米的一处餐馆前站了两个行踪可疑之人,尼尔森在此地居住近十年时间,对这里的一花一草极为熟悉。当他看见餐馆前站着两个鬼鬼祟祟的男人时不免起了疑心。不过,他并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告知店主理查德,而是选择开车出去喝酒。当第二日凌晨1点40分开车返回家路过了这家餐馆,不经意间回头看了一眼对面的餐馆,发现两个可疑男人已经不见了,但是,餐馆却有了些细微的变化。

因为家离这家餐馆较近,尼尔森对这个店十分熟悉,他发现餐馆的大门上那个巨大的锁已经消失不见,遂停下车查看,一查之下发现,整个店内掠夺一空,屋子里一片混乱。尼尔森立即将电话打给了自己的好友也就是这家店的主人理查德。

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回忆,警方大概确定了作案时间为11时50分至次日凌晨1时40分。警方在餐馆对面一处角落处发现了一堆烟头和两种不同的足迹,与案发现场的足迹完全相同。故警方推测,作案者有两名,均为吸烟的男性。他们在作案前在此地长时间蹲守,看见餐馆关门便上前实施犯罪。

依据这个作案时间段,警方缩小了侦查范围,并最终侦破案件,嫌犯正如目击人称的两名男性。

知情人反映的作案时间是分析确定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所有证人反映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证人证言也有真假、虚实的情况,不可盲目轻信,必须客观地分析研究,或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鉴别。

作案时间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广泛撒网,尽可能地从案发现场、周边现场的知情人取得联系,这样才能得到更多的线索,只有紧紧抓住作案时间这条轴线,以其为据,才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大的动力。

第四节 盗窃案件现场调查案例精选

案发现场重现:

1.游戏世界的罪恶——首尔网络盗窃案

痴迷网游,花重金打造装备

金成信现就读于韩国东国大学,自高中时代开始接触网络游戏的他,虽对游戏十分着迷,但是碍于家里、学校的各方面压力,成信还是选择努力学习。然而当他步入大学校门之后,大量的剩余时间让他马上开始对网游痴迷。这种痴迷就像是吸食毒品,一刻也不能停歇。